破产管理人入职门槛低管理人成“摇钱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02:59 172 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是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破产法制度,其通过相对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破产事务,来提高办理破产案件的质效,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全面引入了这一制度,还专门单独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职责和责任等内容,克服了旧日破产清算组由于地位不中立、内部指定引发的许多弊端。这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也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破产管理人作为新制度,在落地后难免要经历市场混乱的磨合期,出现违背了立法的良好初衷的一些现象也属正常。如何实现破产管理制度的纠偏才是当前破产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说。

分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确存在许多问题。破产管理人选任程序与条件的实操规则不足就是其一,佛山中院民二庭庭长麦嘉潮分析,获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前提,是必须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但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入册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司法实践中,鲜见法院有组织考核报名者业务能力,选择入册中介机构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随意性,造成许多已被列入名册的破产管理人无法适应工作需求。

完全没有设置定期跟踪监控管理人执业能力的程序,是现行企业破产法领域出现的另一大问题。现实中,中介机构人才流动非常频繁,跳槽的往往是有能力的人,留下的不是新手就是素质稍差的人才,其结果是管理人业务能力大幅波动,麦嘉潮说,没有硬性规定,管理人只要在册,无论其业务能力与申请入册时比,有多大变化,都不会影响入册后的指定,不合理的制度设置变相给他们颁发了个铁饭碗。

另外,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一般应当终结破产程序。由于没有为管理人报酬提供制度保障,实践中中介机构们往往会在指定破产管理人时就开始挑肥减瘦;还有的在工作进行一半后,觉得投入与产出不成正比,便消极怠工的。上述几个关键问题不解决,将严重制约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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