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3-29 03:18:56 160 人看过

一、隐名代理和间接代理的区别

隐名代理与间接代理并无本质区别。隐名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间接归于委托人。

二、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民法典》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已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二)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四)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五)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三、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

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即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事实上得到本人的授权、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并不披露实际存在的代理关系,既不公开本人是否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因此,第三人在和受托人缔结交易时,并不知道委托人的存在,往往认为受托人就是为了自己利益、并且以自己名义同第三人进行交易的本人或者合同中的对方当事人。二是“受托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即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但明示为本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受托人身份,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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