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刚当新郎不久的廖某开始装修婚房,不料负责装修的木工张某却在新房内意外死亡,张某的家属向廖某夫妇索赔31万元。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廖某让无装修资质的张某装修房屋,存在选人过失,应该承担30%的责任,遂判处廖某夫妇赔偿10.2万元。
朋友介绍木工装修婚房
2010年11月初,廖某在江北珠江太阳城购买了一套新房作为婚房。购房后,廖某立即请自己的包工头朋友余某帮忙装修新房,并将钥匙交给了余某。在随后的一个月中,余某先后找了泥水工、石匠、电工,将房屋内的初装基本完成。
当月底,余某又联系了木工张某来做新房的木工装修,此时张某手中却还有其他木工活没有完工,向余某表示要缓两天才能来。但在11月28日,余某突然接到浙江宁波的一单大业务,要马上赶往宁波,于是余某让张某自行与房主联系,并将钥匙交还房主廖某。
12月1日晚,张某与廖某联系后,廖某将张某带到了新房看房,看完房后,廖某将新房的钥匙和业主卡一起交给了张某。
木工意外死在装修现场
12月6日中午,廖某突然接到一名自称是张某女友的女子打来的电话,该女子称,在12月4日上午,张某称要外出干活,一大早便离开了家,但直到现在都没有回家,她多次拨打张某的手机,均无人接听。我听说他在帮你做木工活,不知道他这两天是不是来过你的新房?女子焦急地询问道。
接到电话后,廖某立即赶往新房,打开房门后,廖某发现张某躺在客厅的墙壁边,脸色卡白,一大堆木板压在其喉咙上,而且似乎已经没了呼吸,廖某见状立即拨打110报警。随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后,确认张某已经死亡。经警方调查,张某应是在搬动木板的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木板垮塌压在喉咙上窒息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31万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是经过余某介绍到廖某夫妻的新房内进行木工装修的,与廖某是雇佣关系,而张某是在装修过程中死亡,因此廖某夫妻和余某都应该对此负责。今年7月,张某家属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夫妻和余某赔偿死亡赔偿金314980元。
但廖某夫妻认为,他们的新房装修是承包给余某的,装修的人员均是余某请来的,因此张某是余某雇用来的,与他们并没有雇佣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同时余某认为,他完全是处于朋友关系才帮廖某装修新房,两人之间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他只是将工人介绍给廖某做活,自己并没有监工,也没有获得利益,工资也由廖某自行支付给工人,因此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选人过失赔了10万
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了解到,在此案审理中,法院认为张某经余某推荐给廖某进行房屋木工装修,其后张某自行前往廖某的房屋内,并在装修过程中,被木板压在其喉咙上死亡,其责任应该由张某自己承担。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起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因此,廖某将木工装修交给毫无资质的张某完成,其选人有过失,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廖某妻子享有房屋所有权,应共同承担赔偿。对此,法院判决廖某夫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10.2万元。
对于包工头余某,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余某是房屋的承包人,余某只是张某的推荐人,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不用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家庭雇人干活要找正规公司签合同
还要写明发生意外的责任划分
在生活,市民们都会有请人装修房屋、房屋保洁、维修电器等需求,而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死亡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应该如何划分?
对此,渝北区龙塔律师事务所朱秭丞律师称,如果业主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保洁公司签订了正规的承揽合同,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业主是不用担责的,而装修公司或保洁公司与工人存在雇佣关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现在很多人在需求中为图方便,找一些无资质的零工、散工干活,也没有签相关合同,因此发生意外后难免会担责。在本案中,廖某就是请无相关资质的余某装修,也没有签订承揽合同,又经余某介绍请了无相关资质的张某,因此张某发生意外,廖某最终承担了选人过失的责任。
因此,朱律师提醒,市民在请人装修房屋、保洁、维修时,一定要找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而且要和对方签订相关的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工人发生意外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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