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中现场查获型案件自首的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2:29 395 人看过

由于绝大多数行政机关无人身强制权,为增强执法威慑力,方便执法活动的开展,行政机关往往采取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形式开展执法活动。若行为人涉嫌犯罪,在行政调查结束后即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鲜有认定为自首的。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就是这种情况。环保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现场查获行为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环保局将行为人带至公安机关办案区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结束后,将行为人滞留在公安办案区内。次日,环保局出具调查报告,认定行为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将在办案区内的行为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当即对行为人刑事传唤而到案。本案诉讼中,笔者认为应当对嫌疑人认定自首。

1、行政执法现场查获与刑事到案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认定自首的通知》第一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被抓获之前或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自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等候处理的行为。刑事司法中认定自首,关注的时间节点是行为人何时向司法机关投案,而不是何时被查获。特别是被行政机关查获,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到案。本案中起诉书也认定:被告人于2014年7月29日被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现场查获,7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充分说明查获时间和到案时间不是一回事。

2、联合执法有名无实,本案系环保行政执法后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由于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又是准司法机关,具备双重身份,故一些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违法行为人,后因涉嫌犯罪而变更为刑事侦查的,行为人是不能成立自首的。但是,一些联合执法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否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实际参与执法,行为人是否因此丧失自动投案的机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以本案为例,笔者认为,行政调查阶段不存在环保、公安联合执法的情形,公安机关并没有作为执法主体参与到行政执法中。一是根据2013年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保、公安属于执法衔接,而不是联合执法。二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本案没有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登记表,不能证明公安参与了行政执法。三是公安机关没有制作任何行政调查材料,没有进行任何执法行为。四是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环保局将行为人带至公安局办案区(外借)进行调查,后环保局于7月30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办案区办案,不等于公安机关在办案。五是根据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环保已经着手行政调查,就已经排除了公安的行政管辖权。六是环保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是环保局行政调查后移送公安刑事侦查的案件,如果公安参与了前期行政执法,那么本案也就不存在从一个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形了,公安只需要转换一下办案程序即可,而无需接受移送。

3、被告人在被司法机关传唤之前,自愿留在办案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应当视为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

在环保局询问结束后,鉴于环保局未出具任何留置手续(注:环保局无人身强制权),同时公安也没有出具任何传唤手续,此时行为人尚不属于犯罪嫌疑人,其有权自由活动,可以选择留在办案区归案,也可选择自行离开,其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但是行为人选择自愿待在办案区长达24小时等候接受处理,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环保局询问结束后即自行离开办案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又主动到办案区接受调查的,无疑可以成立自首。而行为人被行政机关询问后能离开而未离开办案区,自愿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反而未被视为自动投案,这种观点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深海鱼:从自首制度的设立原意看,自首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从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以及节约抓捕成本出发的,但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而犯罪嫌疑人仍然未被依法抓捕,那么仍然鼓励其投案如实供述后认定其自首,这里的未被依法抓捕对抓捕的主体及抓捕的方式有严格规定,根据自首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只要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的投案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这里的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主动、直接的理解在字面上或许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争议不大,根据司法实践和司法解释,能逃而不逃等待处理被认定为主动、直接的自动投案。但如果是被单位或者他人扭送归案的不能认定为主动、直接投案,另外如果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法律设定了人身限制的,那么依法进行人身限制后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也不能认为主动、直接投案。因此,由于本案环保执法没有人身限制权,所以争议集中在环保部门是否属于扭送行为人至司法机关情形,如果属于扭送行为,那么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不属于扭送行为,那么应当认定能逃而不逃等待司法机关处理的主动投案。深海鱼认为,要认定为扭送,一般应当体现为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紧迫性,一般为公民个人行使该权利,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是在行使职权,因此执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进行调查后无人身强制权的,应当允许被调查人离开,而行为人在无任何强制限制情况下,仍然留置在办案区等待公安机关接手处理,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如何认定受贿案件中的自首情节?
    【典型案例】案例一:于某某,A区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2011年至2014年期间,于某某基于为A区某街道办事处在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以“需要打点人情”为名,先后5次向该街道党工委书记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2018年7月20日,A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于某某单位找到他,经谈话教育,于某某交代了纪委监委不掌握的其收受60万元的事实,并在单位等待处置。随后,经讯问行贿人,A区纪委监委又掌握了于某某另外90万元受贿事实。当日,A区监委将于某某留置。此后,面对办案机关掌握的事实,于某某才交代受贿该90万元的事实。案例二:朱某某,B市某区某镇党委书记。任职期间,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和镇属资产转让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某公司贿赂人民币100万元、港币390万元,收受张某贿赂人民币50万元。2018年4月,B市纪委监委收到省委巡视组转来的反映该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
    2023-04-30
    98人看过
  • 自首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1.“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般认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表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的场合,如果根据被查询者携带、使用等物品的可疑性,或者与目击者、知情者描述的某种犯罪之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性
    2023-05-01
    71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如何在案发现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下罪行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要具备以上两个条件。在被捕后,犯罪嫌疑人立即在现场等待警方抓捕可以被视为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下罪行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认定为自首,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已经东窗事发但是尚未被控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因为属于自愿将自己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本意,所以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2
    2023-09-07
    475人看过
  • 以行政案件被抓后转刑事案件能否认定自首
    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这个不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就是自首。一、关于自首的认定……自首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第二是自动主动向犯罪主管机关投案,并愿意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合同诈骗后还可以减刑吗?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另
    2023-03-23
    218人看过
  • 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要收缴
    一、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哪些物品要收缴1、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二、公安机关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怎么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并且注意发下问题:(1)准确把握销毁、回收物品的范围,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才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者民爆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的厂家,必须
    2023-04-20
    320人看过
  • 现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者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该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但是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2023-07-08
    288人看过
  • 刑事案件中非法获利的认定
    所谓非法获利,顾名思义,就是非法获取的利润或红利(指纯赚到的钱),应扣除成本及合理支出。一、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评估有下列方法:1、市场比较法。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同类房屋的交易实例可供比照。2、成本法。就是指通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3、收益法。就是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进行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4、假设开发法。5、基准地价修正法。二、国家对公租房的政策国家对公租房的政策如下: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如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且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也属于合理避税的一种方式,企业如果要合理避税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三、父母私自把孩
    2023-06-28
    297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案例:涉及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合理场所的判断:孙某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孙某从公司办公大楼下楼,欲至院内停车场开车,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脚滑摔倒,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摔伤事故系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予认定工伤。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是否可行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可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
    2023-07-05
    365人看过
  •  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是否构成自首?
    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现场等待抓捕可以被视为自首。自首的条件有两个: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待在原地,因为属于自愿将自己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本意,所以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并且被逮捕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现场等待抓捕可以被视为自首。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条件有两个: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已经东窗事发但是尚未被控制,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待在原地,因为属于自愿将自己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符合自动投案的本意,所以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
    2023-09-05
    275人看过
  • 醉酒后在现场算自首吗?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因害怕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逃跑,但他们不知道逃跑会导致更大的错误。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犯罪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自动投案的本质是犯罪分子自愿将自己交给司法机关,不受犯罪类型和量刑程度的限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未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均包含在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范围之内,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之后,只要其行为符合自首成
    2023-08-08
    154人看过
  • 我看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认定
    肖海霞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及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负有主要责任。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至法院,并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据即是被告人徐某在事发后请同行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理。那么这种自首是否能予以认定?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一些新情况不断出现,自首问题即是其中之一。在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在事发后自动报案,检察机关即以自首诉至法院,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都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是否能构成自首呢?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电话报警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的三个量刑档次,即不逃逸、逃逸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逃逸致人死亡,这三个量刑档次依次推进,逐层加重。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量刑档次已经
    2023-06-11
    376人看过
  • 行贿案件中的自首定义是什么
    第一,行贿案件中,被告人自动投案后是否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公诉人应当举证。“主要案件事实”认定以金额计算。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投案后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是自首。第二,受贿人告发行贿人有行贿事实,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即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经司法机关说服、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第三,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也可认定为自首。一、如何准确地认定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只有满足自首的条件,才能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1、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处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以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2023-02-21
    415人看过
  • 在法律规定中自首该如何认定
    一、自首是如何认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
    2023-02-19
    272人看过
  • 投案自首的场所在哪儿?
    可以投案的地方有: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2、公安、检察、法律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3、犯罪人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组织等。如果在农村,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镇、权力政府及其保护组织。城镇失业居民和失业未成年人犯罪的,不仅可以向司法机关和街道组织投案,还可以向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和单位投案。投案自首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作案情况听候处理;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2023-07-04
    33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行政案件现场检查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具体情况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检查内容介绍有关情况;(二)查验被检查人有关许可证、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人有关记录、票据及其他材料;(四)询问有关人员;(五)为案件调查而实施现场检查的,依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执
    • 在我国当场查获醉驾能否认定为自首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13
      1.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 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 赌场查获的现金如何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2
      在赌场中查获的现金,属于赌资,应办理扣押手续,作为证据。扣押,是办理行政案件的具体行为,而查获,只是办理案件的过程。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
    • 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的相关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
    • 刑事案件当场查获醉驾怎么认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26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最新自首司法解释。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