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行政诉讼的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22:13:22 94 人看过

行政强制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有一下几种:(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就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诉至人民法院后,行政主体发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如果执行下去,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可能导致行政赔偿,因而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在实践中,一般是行政主体自行停止,不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提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二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停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三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行政主体必须停止执行。如行政主体不停止执行,相对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案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如果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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