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以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根据我国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以综合考虑各门类之间的平衡。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针 对 未 列 出 的 个 别 伤 残 情 况 , 如 何 进 行 等 级 评 定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经过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超过时限的申请予以驳回。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如:
1. 难以确定伤残等级:例如,某些伤残程度相近,但导致残疾的原因不同,或者某些伤残影响程度较轻,但导致残疾的原因不同等。
2. 难以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例如,某些伤残是由用人单位外部的因素导致的,或者某些伤残是在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安排特殊任务时发生的。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一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超过时限的申请予以驳回。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作出决定后,需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综上,对于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工伤认定机构在审核申请时,需要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职工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时难以确定某些伤残情况,例如难以确定伤残等级或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关系的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超过时限的申请予以驳回。经办机构也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机构审核过程中,需要认真审查相关证明材料,并结合职工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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