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实际,我国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应坚持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坚持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平的统一,具体如下:
1。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等,利益严重不平衡
结果作为客观因素的不公平构成明显不公平的条件。然而,应当指出,结果的不公平性是由缔约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决定的。合同一旦实施,其结果将导致双方经济利益的明显失衡,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为准。由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性,如果合同得以履行,双方获得的最终利益将严重失衡。本合同订立后,由于非双方原因,原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明显不公平的,根据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一方有明显的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行事轻率
(1)一方有优势
这一优势包括经济、政治和身份优势。如大型企业和普通消费者。标识中应严格限制此元素。交易双方的优势和劣势总是相对存在的。因此,应结合合同内容仔细分析,看一方的所有优势是否都是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缺乏判断力或仓促行事
所谓缺乏经验意味着交易者缺乏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不是特殊经验。购买汽车等特殊物品时,当事人应当正确了解该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如果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没有特殊经验的理由申请解除合同,则必然会放纵一些人,不做任何准备,进行鲁莽的交易,然后,由于交易对他们不利,以明显不公平为由要求取消或变更合同,最终导致市场交易秩序的不稳定,破坏交易安全
所谓缺乏判断,是指由于缺乏一般的交易经验和生活经验,缺乏管理和判断权利义务的能力,违约条款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重要条款,不理解合同的内容
所谓轻率,是指合同中的粗心大意或粗心大意。例如,没有审查和判断合同价格,不了解标的物的履行情况,匆忙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可以看出,在草率的案件中,受害方本身有过错。受益方具有主观恶意
受益方故意利用自身优势,或另一方没有经验,过于鲁莽而不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以下情况不构成重大不公平:
(1)营利方不了解另一方的情况,没有主观恶意
(2)出于善意,如果一方履行了建议义务,向另一方解释存在不公平条件,另一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款。(3)盈利方疏忽大意。由于疏忽,未仔细确认损失的不公平条件。(4)明显不公平的后果是由不可抗力或情况变化造成的。一方面,在确定明显不公平时,强调了奸商的主观意图,它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仅因为结果明显不公平而轻易改变或取消合同;另一方面,提出变更撤销诉讼的当事人因程序上明显的不公平而免除举证责任。它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明显不公平原则的可能性。受害方没有充分的意识和真正的意愿
尽管合同是在获利方有优势或受害方紧急、缺乏经验、缺乏判断力和仓促的情况下签订的,但受害方要么是在压力下签订的,要么是在关注不足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签订这样一份明显不公平的合同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以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衡量明显不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一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利条件,以利益不平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了消除交易中的人为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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