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海,(别名,红海),男,1989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玉涛,男,1990年6月出生。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自愿认罪,本院在征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杨岗十字附近将张xx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整。
2、2009年3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分局附近将段xx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整。
3、200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附近将何xx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7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洪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被告人杨玉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杨岗十字附近将张xx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09年3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分局附近将段xx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0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附近将何xx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7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抢物品照片,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玉涛的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xx、何xx、段xx的陈述,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辆,多次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玉涛于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7年12月6日被释放后又重新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杨玉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
张永涛、杨朋帅、田收鹏抢劫一案
54人看过
-
庾演涛抢夺案
193人看过
-
任书涛抢夺案
439人看过
-
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137人看过
-
被告人向伟平犯抢夺罪一案
310人看过
-
张玉西抢劫一案
137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刑事案件,抢夺嫌疑人现场怎么定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证明器械不是为犯罪做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携带凶器显示,能够被害人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
-
海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9海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抢夺案立案标准抢夺罪是刑法多少条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2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抢夺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抢夺罪的证据和预告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清实施抢夺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3、犯罪嫌疑人选择被害人的原因、及受害人的体貌特征; 4、实施抢夺的具体手段和经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抢夺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6、犯罪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