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抢夺罪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1:10 384 人看过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海,(别名,红海),男,1989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玉涛,男,1990年6月出生。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犯抢夺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自愿认罪,本院在征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杨岗十字附近将张xx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整。

2、2009年3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分局附近将段xx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整。

3、200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附近将何xx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7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张洪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被告人杨玉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1、2009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牧野区杨岗十字附近将张xx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09年3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分局附近将段xx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余元和天语牌手机一部。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02元整。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09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牧野路交叉口附近将何xx的手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70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抢物品照片,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杨玉涛的前科证明及释放证明,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xx、何xx、段xx的陈述,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洪海、杨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驾驶机动车辆,多次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玉涛于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7年12月6日被释放后又重新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洪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杨玉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张建强

审判员邵彦博

人民陪审员翟希顺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赵莎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蒋忠洪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忠洪(化名陈红、蒋仲红、蒋飞),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云南省鲁甸县乐红乡对竹村小沟社。2004年10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3月16日被羁押,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忠洪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6月15日作出(2005)越法刑初字第8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忠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5年3月16日晚9时许,被告人蒋忠洪在本市
    2023-06-11
    342人看过
  • 杨献财、杨家东抢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6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献财,曾用名杨献才,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兴业县洛阳乡龙洞村观塘12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家东,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兴业县洛阳乡龙洞村观塘38号。因本案于2006年3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献财、杨家东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献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
    2023-06-11
    148人看过
  • 彭涛抢夺案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涛,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县石市乡泰祉村陶祠组06-01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唐令,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衡阳县三湖镇甘泉村付家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雁峰检刑诉字(2009)第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涛、唐令犯抢夺罪,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涛、唐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彭涛驾驶一辆二轮
    2023-06-11
    476人看过
  • 杨万体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万体,曾用名:吉机万体,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曲依乡木洛村勒窝组21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体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万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万体于2006年4月21日15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街太阳宫桥下三环北路辅路上,趁途经此处的谷三玲(女,44岁,北京市人)不备,抢得其提包1个,内有人民币1224元,OKWAP小灵通
    2023-06-11
    155人看过
  • 杨教添抢夺案
    犯罪构成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27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教添,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佛山市顺德区,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地顺德区容桂街华丰路20号。因吸毒于1998年7月10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06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教添犯抢夺罪一案,于2006年6月28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012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教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教添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大道北中域电讯店,以购买手机为名
    2023-06-11
    153人看过
  • 周海初、刘中颂、杨中英抢夺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1)海中法刑终字第29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中颂,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人,农民,住安庆市岳西县莲云乡双珠村手托箱组。2000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海初(别名彭益德),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湖口县人,农民,住湖口县流芳乡流芳村7组。200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中英(别名杨中喜),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农民,住凤凰县新场乡枫木林村3组。2000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
    2023-06-11
    127人看过
  • 杨泽颜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佛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泽颜,曾用名杨九,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吴川市兰石镇顿谷村委会高坡村45号。2004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10月6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辉,广东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泽颜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5)佛禅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泽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6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泽颜路经佛山
    2023-06-11
    95人看过
  • 郭勇、任玉孝犯抢夺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勇,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龙源镇任徐店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于2009年5月18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5月19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被告人任玉孝,又名任全孝,男,1987年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龙源镇任徐店村。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08年3月21日开始计算),因发现漏罪,2009年5月31日从新乡市监狱解回,现押温县看守所。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勇、任玉孝犯抢夺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
    2023-06-11
    94人看过
  • 梁玉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鸣,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鸣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玉鸣在本市崇文区大都市街南一楼附近天桥下,趁张芊丽打电话不备之机,从张芊丽手中抢走白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7元、DECKOE牌红色皮钱夹、松下牌SV-MP21V型MP3、爱国者牌
    2023-06-11
    493人看过
  • 张江成抢夺一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江成(又名张小成),男,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宝市函谷关镇西寨村三角村3组。因涉嫌抢夺于2008年10月1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于2008年10月2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辩护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8)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江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江成及其辩护人董福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江成在渑池县人民医院对面南边人行道上将范群红装有8300元现金和手机、存折等物品的包抢走,被害人范群红紧追不舍,途中张江成两次将抢得的钱扔在
    2023-06-11
    312人看过
  • 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世军,男,19岁。被告人郭广涛,男,22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彭世军伙同被告人郭广涛、徐亚歌(在逃)窜到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叶刘村九龙网吧门口盗窃,盗得一辆国威牌黑色踏板摩托助力车,经价格鉴定,价值2280元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世军、郭广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
    2023-06-11
    450人看过
  • 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犯抢劫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利彬,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身份证编号:5103221986102406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升平村4组18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唐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编号:50038219870904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洛阳溪街168号1幢1单元5-1号。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0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利彬、唐龙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
    2023-06-11
    205人看过
  • 黄家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421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家玉(绰号“小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长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长顺县代化镇代化村光明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家玉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7月10日作出(2003)三法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家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家玉窜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健力宝南路铁路桥底路段,乘被害人杨青燕不备,抢走其肩上的一个挂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以及发票等物品),后被告人黄家玉在逃
    2023-06-11
    225人看过
  • 莫世洪抢劫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强雄,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高中文化,原任儋州市电信局八一电信支局局长,住儋州市那大邮政局宿舍B楼505房,因本案于1999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强雄海挪用公款一案,于2000年6月2日作出(2000)海南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强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强雄被儋州市电信局聘任为该局八一电信支局局长,主管该支局电信业务及负责将支局营业处、各电信代办所收取的当月电信营业收入款上缴市电信局。在此期间,王强雄因染上赌博恶习而产生挪用公款赌博之念。
    2023-06-11
    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刑事案件,抢夺嫌疑人现场怎么定罪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为犯罪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劫,但有证据证明器械不是为犯罪做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故意随身携带凶器显示,能够被害人发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劫
    • 海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9
      海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抢夺案立案标准抢夺罪是刑法多少条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22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立案追诉。抢夺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抢夺罪的证据和预告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3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清实施抢夺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3、犯罪嫌疑人选择被害人的原因、及受害人的体貌特征; 4、实施抢夺的具体手段和经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抢夺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6、犯罪前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