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备下列全部条件方可审核:
1、符合城乡规划,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2、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协议书且补偿足额支付到位。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传真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传真发出退件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限内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葵南一街10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规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年度分批次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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