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言的反证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方对证人证言提出确实的反证时,在提供证人证言的一方不能反驳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降低。二、多个证言的采信规则:对于同一证人的多分证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1、证人证言内容变化的原因是否合理;2、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还是相互矛盾;3、如果多个证人证言在所有细节上没有任何差别、完全一致,往往具有虚假性。三、证言的综合判断规则:判断证言的真实性,需要对证人以及证言的多个方面进行审查。四、证言补强规则:单个证言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
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其次,立法上对证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的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设置不合理,《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及方式。”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证人证言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认为向证人询问是法庭授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背后体现了质证过程中的职权主义立法思想。
最后,与其他证据认定的可操作性相比,对于如何判断有资格的证人提供证词的可信性缺乏研究与判定规则,而导致审判人员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没有适宜的法律指引,导致了证人证言得到采纳存在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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