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8:41:22 125 人看过

-原告资格标准由'直接利害关系'向'间接利害关系'转变。诉的利益由'原告的私人权益'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平衡'过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诉的利益通常被理解为涉及到原告的私人利益。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近年来,这一标准已经逐步放宽,诉的利益由保障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兼顾转化。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既注重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同时也关注了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诉讼类型由'主观诉讼'向'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兼顾'发展。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诉讼是以保障个人主观权益为目的主观诉讼。而公益诉讼是一种把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结合在一起的诉讼。现代社会,包括许多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原告个人利益,而且包括原告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在诉讼中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强化了法院的职权主义意识。目前,这一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并且仍然处于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之中。

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不足。

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虽然业已形成由宪法、单行法规及其他部门法进行各层面保护的实体法体系,但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导致确认在实体法中规定的各项公共权益缺乏实施的程序保障,在公共权益受损时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在无形中放纵了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导致各项关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规定过于形式化而缺少可操作性,从而在整体上大大削弱了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是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增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体系的合理性、高效性、有效性的需要。

(二)民事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保护公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其效力不仅向前发生,使提起诉讼的特定当事人及最近范围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公共权益损害得以赔偿,同时基于判决具有的扩散性,使民事公益诉讼的效力亦可向后发生,从而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任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私权纠纷的解决,它隐含着对各种与社会公益有关的间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并推动既有相关实体法律的发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的公益保护职责更趋向于一种部门利益的争夺,在行政力量不足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权益的情形下,由公众力量介入尤为必要,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特定当事人,也可以使广大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并能够推动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公益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以保证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权益的保护。

社会公共权益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集合,因此,公众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积极性。我国的现行法律并非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这种检举和控告通常被理解为在行政措施层面上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告发。从此层面而言,公民的检举、告发活动只是充当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一条线索来源,公民的检举、告发归于国家管理。应当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限,且与之相配套的管辖、资格认定等制度缺失,加之代表人缺乏实体的处分权,导致代表人诉讼不足以代替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保证公众参与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方式。

(四)确立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和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

一方面,确立民事公益诉讼首先需要确定该类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在我国,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启动的原告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难以动摇,与不得拒绝审判原则相悖。因为拒绝审判,就等于无条件地宣布原告的失败。因此,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放宽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不仅是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的需要,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从诉讼成本而言,确立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以最低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在一定层面上,民事公益诉讼可使多数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主体的诉权得以集中行使,减轻了法院在审理群体性民事纠纷诉讼主体众多产生的压力,简化了诉讼程序,加快了争议的解决进程,减轻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节省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起到诉讼经济的作用。

从字面上可以知道与公益诉讼相对应的概念是私益诉讼,区别是公益诉讼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也是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种诉讼类型,需要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每个公民都有维护社会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第二条

(一)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3.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并应当制作公益诉讼起诉书。

5.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1.试点案件范围。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诉讼参加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3.诉前程序。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4.提起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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