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常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4:04 154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市各基层单位:

《常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暂行规定》已经1988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的城市建设有了新发展,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投资环境,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仍远远不相适应。因此,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使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逐步偿还多年来城市基础设施的欠帐,也有利于压缩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抓好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领导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和城市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城市建设的活力和综合效益,使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当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办的事很多,要贯彻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投向,确保重点的原则,特别是对自来水、煤气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工程,要抓紧落实资金和力量,尽快搞上去。

今后,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审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都必须按章办事,城建部门要带头执行。

常州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参照兄弟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郊区征(拨)用土地或利用原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凡须征(拨)用土地建设的项目,在城市中心区以内,按征(拨)用土地面积每亩3万元;在城市中心区以外,按征(拨)用土地面积每亩2万元。

凡不需征(拨)用土地而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的项目,在城市中心区以内,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构筑物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0元;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建筑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构筑物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以上所指城市中心区的范围是:北至沪宁铁路(毛龙河桥至青龙路),南至常锡路采菱港,西至常溧路(凌家塘至机场路口)、机场路、五星桥、毛龙河。

第四条下列建设项目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1.市政工程(道路、桥梁、闸、站、立交、广场、停车场、雨污水管、污水处理、排水管网及设施),公用设施(公共交通和通讯、供水、煤气、供热的管道及其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公路、铁路线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2.中小学、幼托、卫生、文化教育设施,电视广播设施,民政福利事业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3.镇(乡)、村办工业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按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

4.国内合资联营的建设项目,其中外省、市投资部分,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按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

5.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五条除第四条所规定的项目之外,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建设。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市建委收取后,交市财政局专户存储,按用款计划专款专用。

第八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常政发〔1987〕107号文件《关于批转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市郊新建住宅征收建设费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武进、金坛、溧阳县可按此暂行规定参照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9: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五月一日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一项政府基金,是我市市政重点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了防止政府基金的流失,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城市建设和配套费征收的统一部署,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保证今年重点工程的资金到位,现就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1."绿卡”工程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点技改工程,按文件予以减免,但对列入“绿卡"的项目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2001]58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2.列入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棚户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每个具体项目进行算帐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复执行
    2023-04-22
    427人看过
  • 关于颁发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常州市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南大街商业步行街地区(以下简称步行街)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步行街,是指南大街以东,延陵西路以南、公园路以西、青果巷以北围合的区域(包括侧平石以上的人行道)。第三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步行街实行属地管理。钟楼区人民政府行使步行街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步行街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步行街的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工作以及日常事务工作。市公安、城管、建设、规划、园林、工商、经贸、民政、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钟
    2023-06-10
    277人看过
  • 颁布《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厅反映。附:广东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扩大公路容量,决定在本省范围内开征公路基础设施增容费(以下简称公路增容费),作为我省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小轿车、吉普车、22座(含22座)以下面包车、1.5吨以下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和摩托车(两轮、三轮),在办理落籍入户前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外省转户到我省落籍入户的上述车种落籍入户前也必须缴纳公路增容费。公路增容费每辆车只缴纳一次。第三条前条规定车辆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是公路增容费的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第四条以下车辆免征公路增容费:(一)各种类型的货车,22座以上大型客车。(二)外国政府驻粤机构、国际
    2023-06-10
    451人看过
  •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常政发〔2007〕27号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十四日常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
    2023-04-22
    141人看过
  • 批转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计委《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计委反映。关于调整广州市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管理办法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和市政府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拟调整原来由市公安局代市政府征收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及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对使用外来劳动力单位征收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及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具体调整意见请示如下:一、调整市区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收费办法。(一)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原按省政府粤府函〔1992〕578号、〔1993〕107号、〔1993〕320号文件和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文
    2023-06-10
    69人看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27日)废止为了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开放投资市场,逐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投资体制,使城市建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资金良性循环机制,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除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仍实行划拨的外,其余一律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其它增值收益归当地政府所有,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不得逐级下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任何单位和个
    2023-04-22
    341人看过
  • 关于编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2003年,是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也是确保实现全省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为切实抓好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功能,改善人民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请各市认真做好“十五”后三年,特别是2003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容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将重点向县级市、县城和经济基础好的中心城镇延伸。在项目的选择上要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适当压缩道路建设项目,多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和园林绿化等与老百姓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注重项目的先进性,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范围为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用于城市供水、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
    2023-04-22
    379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取消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公办学校校舍改造资金、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收取范围凡在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收取标准(一)新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5元收取,其中,含大配套费170元(20元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55元,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30元。在原址上扩建或改建的,其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号令废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鉴于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制定,为保障市政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市政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库)、环卫设施(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等建设工程的征地补第三条市政工程
    2023-06-10
    265人看过
  •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第三条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生产经营用房取上限,民用房取中限,其他用房取下限。(2)不便于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按投资总额3%征收。第四条凡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建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付款凭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费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第五条配套费征收,必须由
    2023-06-10
    494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一、凡具有大学本科(本科毕业须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二、凡大专以上毕业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或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三、以上人员的配偶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迁入我市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四、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通知执行。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事宜,按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和深府〔199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六、本通知从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2023-06-10
    89人看过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梅州市实施预存征地补偿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受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第三条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第四条预存征地补偿款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拟征地的面积、地类和法定标准进行初步测算的结果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则根据国土
    2023-04-22
    407人看过
  • 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搞好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的交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一、本办法适用所有需要交给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二、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四、工程交接的范围1、市政道路设施交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海岸壁、路灯及其附属设施。2、排水设施交接范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3、园林绿化交接范围:绿地、绿带、行道树、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灌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4、环境卫生设施及保洁交接范围:公厕、小型中
    2023-04-22
    14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8
      (一)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国有、集体非住宅房屋的,应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1、商业用房 一、 二、 三、 四、五级地段分别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2000元、1800元、1600元、1400元的补偿; 2、其他房屋, 一、二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补偿, 三、四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补偿,五级地段给予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补偿。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2-25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流程是: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 2.实地调查: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发现条件不合格但可以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3.成本监审:经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本监审,作出成本监审意见; 4.初审: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5.审核:分管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 6.价审委会审:物价局价格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25
      1、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环卫、绿化、路灯、交通、电力管沟土建、消火栓、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规划配建的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和单位热用户规划红线以外、居民热用户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的各项供热设施的建设,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2、其中,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有的地方是单独缴纳给供热企业或燃气企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何减免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4-25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我国实行减免配套费的项目有8类:(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三)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四)工业厂房项目;(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七)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托幼园所项目;(八)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配套费征收标准是400元/平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