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上水平、上等级,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劳动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1991年国家二级企业考核审查工作的安排意见》(企指字〔1991〕5号),在1990年试点的基础上,我部决定1991年在全国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级工作,并于5月份对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劳动部负责组织,与地方经委(或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专家组成临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工作一次完成,考核结果当场确定。考核标准采用1989年12月底以前行业部门正式颁发(试行)的标准。考核过程中,严禁请客送礼、铺张浪费、讲究排场,凡违反考核、审定纪律的,即取消申报、考核资格。各地要认真抓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省级先进企业的工作,并做好1992年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准备工作。
附件:一、劳动部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
二、级企业审报表(略)
附:
劳动部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
为改进和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的巩固和发展,更好地担负起为劳动就业服务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劳动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级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二级企业的考核、审批,以及向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其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相应组织负责向劳动部推荐国家级企业。
各产业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部直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级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并协助劳动部做好企业的考评工作。
二、范围和对象
“八五”期间,企业升级以工业企业为重点,同时逐步开展非工业企业的升级试点工作。
列入晋升国家级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业企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品适销对路、生产经营稳定、基础管理健全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
三、审定依据
审定国家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生产的重要产品应执行归口部门制定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必须全部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企业管理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基本要求;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重大事故。
四、申报、考核及审定程序
1.凡自检达到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和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并已获得省级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以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申报单位),可在每年3月底以前,按隶属关系向地(市)就业服务机构或省级产业厅(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劳动部统一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升国家级企业申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汇总,并征得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计经委)同意后,向劳动部推荐。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由劳动部组织考评,聘请有关的产业、行业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计经委)的专家参加考评小组,进行考评工作。
3.国家二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部审批,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备案,并由其统一公布和颁发证书;国家一级和特级企业由劳动部审核,报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审批、公布和颁发证书。
五、其它
1.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要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2.国家级企业考核人员的组成要少而精。考核人员要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要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要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
3.对于已获批准的国家级企业,要定期组织审查,不搞“终身制”。经审查,凡有一项否决性指标不能保持所获等级标准的,要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不能整改的,撤销称号,收回证书。
4.经过评审被批准为国家级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奖励规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6.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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