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今年一季度,汽车投诉量同比上升54.7%,质量和安全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中消协同时指出,今年以来,有些汽车因设计制造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的酿成较为严重的交通安全事故。
针对我国汽车消费市场现状,一直致力于消费维权的律师邱宝昌提出,2009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364.48万辆,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保有量巨大,消费者遭遇的汽车质量问题也会越来越普遍,召回中消费者与众多车企之间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大,如果不纠正众多车企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误读、不积极梳理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汽车消费者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将面临严重困扰。
召回制度是消费者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但是,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召回不适用民事赔偿制度,其根据是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条款。事实上这种理解是对这一条款的曲解。邱宝昌说。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针对上述免责条款,邱宝昌指出,只有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生产者才可以免责。以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为例,丰田汽车出现的缺陷不能适用免责条款。
邱宝昌进一步分析说,第一,并不是所有品牌汽车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其次,就丰田汽车来说,也并不是所有车型都存在刹车加速的问题;第三,对于汽车生产者为了竞争而加快新产品的上市,缩短了新产品的研发时间或为降低生产成本,而导致产品的安全出现缺陷的,不能以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而免责。因此,诸如此类的因为降低成本,缩短研发时间而导致的产品缺陷不能适用质量法第41条的免责规定。
纠正对免责条款的曲解,对防止滥用免责条款十分重要。邱宝昌强调。
不能省略消法对经营者规定的三包义务
多年来汽车没有列入三包规定,确实给消费者维权造成许多困难,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5条完全可以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解决召回赔偿问题。邱宝昌说。
消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邱宝昌解释说,根据该规定,产品三包分为国家规定三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约定三包。尽管汽车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三包,但通常经营者都会与消费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免费修理。如丰田公司与消费者约定两年或5万公里内实行免费修理。该约定虽然未完整涵盖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服务,但明确约定了经营者的包修义务。而消法中对三包的规定是并列的,而非递进关系。事实上,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服务都是售后服务的一种方式,并不互为条件。也就是说,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仅约定了包修,但众所皆知,汽车是大件商品。对包修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这是消法第45条明确规定的。
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
对上述法律的不当理解的确需要澄清,但同时亦承认我国相关法律也确实存在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邱宝昌坦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低,对违规者处罚轻,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容易被经营者滥用,消法关于召回的条款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邱宝昌认为,随着我国汽车销量的逐年上升,消费者可能要面对的汽车质量纠纷将会更加频繁。作为汽车消费的世界第一大国,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柠檬法的相关规定,尽早出台汽车三包规定有助于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一规定应该包括:车辆7日内可退、15日可换,在包修期内,主要部件因同一问题维修三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换车等等,这样的三包法规的出台将能解决多年来一直困扰汽车消费者的大量投诉。
建议相关部门进行调研并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的处罚力度,根据具体违法情形的主观过错、严重程度、涉及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确定处罚。明确召回的汽车生产者对车主的补偿机制。对于同样的缺陷问题,召回的方式应该一样,要公平地对待缺陷汽车的消费者,缺陷汽车的生产者要对因汽车召回造成误工、误时、交通费等合理费用的汽车消费者进行合理补偿、赔偿。国家要对汽车召回进行全程监管,使召回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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