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6 22:01:46 394 人看过

赔偿标准是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衡量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准则,它直接影响到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目前,在知识产权法学界,不少学者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多标准说,即将下述两者同时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

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实行这种双重标准。而且,由于计算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比较困难,证明加害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数额相对容易,因此,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往往是以后者为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赔偿标准的多重性以及标准适用上的厚此薄彼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作为一种准则,赔偿标准要求人们对同一类事物适用同一尺度。如果认为标准可以是多重的,这首先是对标准的误解。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势必会引起实践中的混乱。当前因各地法院采用不同的损害赔偿标准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损害赔偿标准只能是单一的,而不应该是多重的。

如前所述,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实际上,侵权人的获利存在着多种情形:获利与受害人的损失大体相等;获利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无获利,但已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在后面两种情况下,若以侵权人所获利润作为赔偿标准,则将导致损害赔偿额小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也是产生现实中原告赢了官司却输钱这一不正常现象的原因。例如,在一起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以被告的获利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而原告提供的仅因诉讼所花的各种费用就达5万多元。由此可见,以被告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达不到补偿受害人的目的,这有悖法律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裁违法行为人的宗旨。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范围

与损害赔偿标准相一致,赔偿范围是以损失范围为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而且是以后者为主要的表现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信誉是无形的,其本身也是无价的,因此,侵权行为对它不会造成直接的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多支出的费用。比如,受害人因制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而调查取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列入直接损失范围。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被侵害时,没有象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物的毁损或灭失,因而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没有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这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赔偿受害人,致使受害人所获赔偿额不能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这不能不说是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

对于侵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有关费用问题,在我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上已有反映。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议》第45条也涉及到上述费用。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0日 1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竞争相关文章
  • 著作权侵权赔偿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我们代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是否构成侵权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两大焦点问题,而侵权赔偿问题应该是焦点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原告希望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额作为其权利受损后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而被告则会找出种种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或针对原告的赔偿主张提出若干抗辩。我们有时代理原告起诉,有时又代理被告抗辩,深深感到相对于其它诉讼请求而言,侵权赔偿是双方关注的最为实际和现实的问题,是一个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原告在听取了我们的咨询意见后,有时在考虑所获侵权赔偿和诉讼成本之间的差异后,会暂时搁置甚至最终放弃对侵权方的追诉,从而在无形中滋长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方面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做法,对侵权与被侵权方的利益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方法有三种,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三是法
    2023-06-08
    105人看过
  • 假"协和"化妆品侵犯"恊和"商标权赔10万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郑正华诉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北京日光旭升精细化工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技术研究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其各自的侵权行为,北京协和生物医药化妆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正华经济损失十万元。原告郑正华诉称,2002年10月28日,经核准,原告经合法转让取得了“協和”化妆品注册商标。2004年起,原告发现技术研究所为生产商、技术开发公司为出品人,将“協和”文字注册商标直接作为其生产的人体用化妆品商标的一部分,在北京、长春等市场销售;且在销售点的专柜上,直接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明显作为商标或装璜使用。另外,技术开发公司还在网络上建立了以销售假冒“协和”化妆品为目的的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大肆进行侵权宣传。原告认为,技术开发公司、技术研究所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
    2023-06-08
    250人看过
  • 知识产权侵权没获利要赔偿吗
    侵犯著作权如果没有盈利需要支付赔偿金,侵权没有获得利益的,如果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和获得利益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
    2023-02-26
    451人看过
  • 化妆品过期赔偿标准全解析
    如果消费者购买一般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五百元。买到过期饮料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可以主张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售出被食用,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价格3倍的赔偿,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
    2023-07-06
    366人看过
  • 产品侵权追偿标准
    一、产品侵权追偿标准产品侵权追偿标准:侵犯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产品侵权的赔偿义务主体有哪些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赔偿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产品的缺陷,那么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是赔偿义务的主体。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义务主体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关系,后两者则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的另一种求偿关系,这是一种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三、产品侵权责任诉讼时效规定
    2023-06-19
    77人看过
  • 产品标识侵权怎么维权
    商标侵权维权途径有哪些?一、可通过网上购物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网上购物因消费者可以在家逛商店,支付方式便捷安全,发展飞速。2016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同比稳步增长,规模达1.15万亿。由于网上购物平台一度因售假而饱受诟病,平台服务经营者遂在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纷纷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或维权渠道,如淘宝网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京东商城的维权管理系统、唯品会的知识产权在先投诉系统等。权利人如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发现相关售假信息后,可查询该平台是否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渠道,如有则可根据投诉流程与要求,在线递交相关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类)、商标权利证明、涉嫌侵权投诉链接等,之后平台在核实权利人投诉事实与证据材料、听取涉嫌售假者答辩与不侵权抗辩举证后,对侵权事实进行确认,一经认定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投诉人所举报的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禁止侵权行为
    2023-06-07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竞争
    词条

    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竞争
    相关咨询
    • 怎么维权知识产权的被侵权赔偿赔偿标准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1-0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一是侵权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在采用双重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多选择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这一标准。 首先,从经济等价规律来看,该规律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价,该代价和受害人应得的代价大致相等。 其次,在合法的经济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取得他
    • 进口的化妆品在中国销售是否侵犯其知识产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1
      产品为真,只是生产商未授权、标签不符合规范,则并不是大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把限定在A国销售的带有商标的产品转至B国销售的行为称为平行进口,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并不认为平行进口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该行为并未侵犯知识产权。不过理论上,外国进口的化妆品应该在缴纳关税后才能销售,否则,工商和海关有权对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
    • 什么是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 化妆品侵权责任?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6
      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由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
    • 化妆品商标侵权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18
      若产品名称含其他人商标名称需分情况认定是否侵权:1.他人商标名称已成为相应产品通用名称、特有名称的;这种情况下,由于已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特有名称,不再具有显著性,同时也是商标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就不存在侵权问题。2.商标名称并不违反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商标名称没有因为使用不当而成为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同时商标专用权仍在法律保护期限内,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名称,则构成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