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逃债现象之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不是某一个因素导致的,而是由各种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合力。破产逃债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
(一)法律的缺位
1、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
2、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接管,而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最容易恶意转移财产。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①]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3、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和政策不协调。我国破产清偿的法规和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破产法》与后来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中各种债权之间的补偿顺序既不严格也不统一,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例如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列入政策性破产范围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原则上要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没有设置担保的破产财产,甚至可以将有物权担保的财产用于安置职工。只有在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时,才由政府出资安置职工,这一规定和《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存在着不一致。
4、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现行《破产法》由于受立法时代背景局限,本身存在行政干预过多的问题,破产规范中的行政干预因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干预司法的法定化表现,而这又恰恰与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相违背,其结果是在破产实践中司法独立难以真正实现,破产程序严重扭曲。如债务人申请破产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解整顿的申请只能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清算组也主要由政府行政人员组成等等。显而易见,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以及清算过程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中唱主角。在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分配过程中,政府则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意志与要求,特别是在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这必然为在破产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机会。
5、对破产逃债缺乏法律制裁措施。破产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通过设定严格的破产法律责任制度,使破产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我国而言,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作为国家资产的管理者、经营者,由于自身过错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企业破产,其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但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经济或行政上的责任的,更不用说刑事责任了。《破产法》尽管有对破产犯罪的规定,但既不具体也不明确,而且由于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致使破产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形同虚设,假破产,真逃债也就愈演愈烈。
6、破产清算组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清算组是在破产过程中临时设立的工作机构,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起着重要作用。为保证分配和清偿的公平合理,清算组应是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与破产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机构。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在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中指定。而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本身和破产企业以及当地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很难保证清偿工作的公正与合理。
(二)政府职能的定位不清晰,行政手段过分干预破产程序
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作为国家的实体代表而存在的,而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又是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的,这决定了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必须把建立有利于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能。[②]而且我们总是希望把政府干预放在足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合理框架之内[③]。因此,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企业实现优胜劣汰的机制,同样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问题是在破产程序中,政府没有按照这样的定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却往往在破产的具体环节中实行过多过细的干预。在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是破产申请的决策者、发动者,而且也是破产程序的具体组织者、参与者。政府对企业破产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也不少。[④]政府职能的定位模糊,行政手段的过分干预,对实现破产制度的作用来说是很大的障碍。因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企业施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只能强化他们身上产生一种依赖惰性,靠行政力量支撑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受到价值规律的无情冲击[⑤]。对破产企业来说,破产的宣告、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的确认、破产财产的处置和清偿受到过分干预,后果直接反映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
是破产还债还是破产逃债
95人看过
-
破产逃债的研究
477人看过
-
债务成本的形成是怎样的
216人看过
-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265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内容是如何的
142人看过
-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273人看过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
企业是怎么破产逃债的,企业破产逃债的表现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6企业是怎么破产逃债的企业破产逃债的表现是:一、破产企业故意隐瞒财产,缩小破产财产范围,想法设法低估破产财产价值,压低赔偿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时,一些企业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作价,忽略了企业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对无形资产不作价、不评估。在无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甚至不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价,故意压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使债务率超过实际负债率,形成无资产清偿债务的局面。
-
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形式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20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意义是: 1、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3、保证法院中立地位; 4、监督管理人,使其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5、确保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
-
破产债权的范围是怎样的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构成要件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9一、什么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根据《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
-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因是怎么形成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2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成因有: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5破产逃债包括的情形有: 1、债务人在申请企业破产前,就进行假破产、真逃债的准备; 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至被法院公告破产期间,进行逃债欺诈活动; 3、在破产欺诈案件中,不仅企业积极主动地实施,而且有的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法院也参与到破产遮债的行列,对破产选债予以支持纵容,甚至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