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1:31:49 113 人看过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先合同义务与附加义务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前发生的法律义务,由双方承担。附加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实现主要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首先,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直到合同成立。支付义务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除。此外,先合同义务只是支付义务的一部分,支付义务应包括先合同义务,只区分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方过失的行为有哪些

缔约方过失行为包括: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未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对方的缔约成本,造成损失;未履行照顾和保护义务,会造成对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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