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6 10:46:08 290 人看过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哪些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法院调解的性质

从《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法院调解的表述看,法院调解的性质,应当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是以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结束诉讼,行使其审判权。法院调解不仅是一种重要的审判行为,也是一种重要的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这一性质,使之与诉讼外的调解、仲裁以及在诉讼中当事人和解区分开了。

三、调解与和解的区别

调解与和解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基于当事人对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不同点在于:诉讼调解有法院的介入,是在法院支持之下完成的。和解是在没有法院主导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就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处理达成的协议。达成调解是法院结案方式之一。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结案的效力(例如,当事人双方尽管可以达成撤诉的和解协议,包括一审撤诉和撤回上诉等,但还是需要当事人具体实施撤诉行为,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虽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第50条、第53条),但和解的效力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解协议书也不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尚未得到充分认可。此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强调调解,法院有主动调解的职责,因此,和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情形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回避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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