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明确规定,现有的规定可以解决。就像《霍元甲》电影引起的争议一样,如果对死去的历史人物的保护过重,真的会对文学创作造成不必要的限制。被过滤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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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鲁迅到溥仪,近几年来,有关历史人物的肖像名誉权的纠纷由原先的首例变成了频发,那么历史人物有没有人格权益,谁可以继承其人格权益,法律该如何合理保护历史人物的人格权益呢?就此一系列问题,2006年8月1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死者被保护的是利益而非权利
法律与生活:从早期的鲁迅到近期的溥仪的肖像权纠纷都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和争论,那么您认为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有肖像权吗?
杨立新: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予以保护的。保护的范围,是死者的姓名利益、肖像利益、名誉利益、荣誉利益、隐私利益以及死者的遗体和遗骨。因此,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的肖像利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除了肖像利益之外,还有的就是姓名、名誉、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尸体。这些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都予以保护。
但这其中应当注意的是这几个问题:第一,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利益,而不是权利,因为死者已经死亡,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因此,即使是需要保护,也只能是按照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第二,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自己不能完成,只能由现在在世的近亲属予以保护,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近亲属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是其他近亲属。
第三,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分时期的,并不是永远都保护,在死者的近亲属不再存在的时候,法律对死者人格利益就不再进行保护。
第四,死者并不是所有的都予以保护,对于已经逝世的公众人物,一般不受这个规则的保护。
历史人物保护要受到限制
法律与生活:既然现有法律对死者特别是历史人物的人格权益有规定,为何现实纠纷还是不断出现?司法部门也觉得不好裁判,这种现状是否说明法律规定存在问题或是不足?
杨立新:所谓历史人物,就是历史上的著名人物,或者就是历史上的公众人物。原则上说,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其他的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没有更大的区别。惟一有区别的,就是历史人物是公众人物的话,则其保护受到更大的限制,保护比一般人的保护要轻。但是有一点,就是一般的对公众人物的保护,受到适当的限制。但是,涉及死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则没有区别,是一样进行保护的。应当说,我国现在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法律,基本上是完备的,但是,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商业化适用的公开化权,也叫做商事人格权,我们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按照现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也可以确认这样的权利,禁止未经本人同意而对他人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商业化使用。
死者的近亲属可提出诉讼
法律与生活:那么您认为该如何保护历史人物的人格权益?谁有权利维护这些权利呢?
杨立新:对于应当保护的死者的人格利益,是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保护,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就由第一顺序的近亲属保护,可以提出起诉,参加诉讼,承担诉讼的后果。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那么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可以起诉,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如果死去的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需要保护,而其近亲属已经不再存在,那么,从理论上说,如果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由检察院进行起诉,但是现在对这一点并没有法律规定,仅仅是理论上的探讨而已。
法律与生活:作为理论上的探讨,您赞成法律对历史人物的人格权益进行明确吗?如果赞成那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是否会对历史研究和创作造成障碍?
杨立新:我在上边已经说明白了,对历史人物的人格利益的保护,并不需要特别的保护,因此,也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明确规定,现有的规定可以解决。就像《霍元甲》电影引起的争议一样,如果对死去的历史人物的保护过重,真的会对文学创作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我就觉得霍元甲的电影并没有侵权,是在合理的创作范围内,不能因为与历史稍有不合,就是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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