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分包后出现质量问题责任谁担
2003年3月,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我所在商厦营业楼的工程,约定主工程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附属工程由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2004年6月,商厦营业楼竣工。验收时却发现附属工程不合格。为此,我所在商厦想起诉附属工程的承包人乙建筑公司,要求其赔偿损失,但这家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赔偿。请问,商厦能否起诉主工程的承包人甲建筑工程公司,由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答:
商厦可以起诉主工程的承包人甲建筑工程公司,由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0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乙建筑公司承揽了商厦营业楼的附属工程,这是甲建筑工程公司分包给它的,作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乙建筑公司对商厦营业楼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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