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征地补偿以及安置办法
一、眉山市征收土地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批准公告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执行。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依法计算。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及时以转账方式足额支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实行专户储存。
征收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法定手续为依据,按有关规定勘丈登记。拆迁补偿标准按附件二执行。
另附: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标准补偿标准
砖混结构层高2.8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门窗完好。上有吊顶,下有地砖(板),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750
砖木结构上有吊顶,下有水泥地坪或地砖(板),门窗完好,内墙刮仿瓷、外墙有装饰500
土木、木结构砖墙草顶或土墙小青瓦顶,下有水泥地坪,门窗完好,外墙为木板装板墙400
简易结构竹编墙体,简易木板门,玻纤瓦或油毡稻草屋面15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名称规格单位补偿标准(元)
固定炉灶营业用炉灶处300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双灶处200
村民固定炉灶一户单灶处150
宅基地围墙土坯墙平方米12
机砖墙平方米20
院坝
混凝土平方米18
三合土平方米12
条石平方米12
粪池
个110
猪圈混凝土或机砖猪圈连同厕所个150
沼气池投入产气使用个1800
明井
土井个400
条石个800
压水井、机井个1000
钢管井
套400
水塔池池底高度3米以上个1000
谷仓农村保管粮食用个400
鱼池浆砌平方米20
土池平方米10
保坎用黄条石
立方米200
洗澡用浴室
全装修个
500
水泥墙面个300
养鱼补偿
养鱼损失补偿亩1000
捕鱼补偿亩200
水缸1立方米以上个100
自来水设施
套200
涵管
米100
照明用户设施
套300
闭路电视天线
座
200
固定电话
座100
动力电
千瓦
150
动力基础设施混凝土立方米50
电杆(含线路)10米以上电杆10米以下减半根600
机耕桥4米宽以上座600
水沟浆砌立方米20
机耕道混凝土,3米宽以上立方米20
坟墓
普通土坟座800
砖石、水泥修砌座15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刻有墓碑座2000
二、眉山市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一)、统规统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集镇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房和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2、安置房标准。安置以户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员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业性用房用于就业安置。
3、本人自愿,可将就业安置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置换为20平方米住房。
(二)、统规自建:即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行建设。
1、建设方式。由规划和住建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定安置地点,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33平方米规划。安置户按照规划住建部门批准的的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貌。
2、安置建房补助。安置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进行安置房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补助2000元安置点平场费及2000元建筑风貌补助费,在安置房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三)、货币安置。实行货币安置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凭商品房购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一次性给予每人6万元的住房安置费和每人3万元的就业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业用房,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迁农户不得实行货币安置。
(四)、属统规自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属异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实行土地互换;属统规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
户口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人属“轮换工”或回原籍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离退休人员,属统规统建范围的需缴纳2万元/人安置住房费,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业性用房就业安置;属统规自建范围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农村建设用地,需缴纳6000元/人基础设施费和相应的土地占用费,不计发安置房平场费及建筑风貌补助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人的货币安置费,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对符合安置的被拆迁户,每人每月计发200元生产生活过渡费,过渡期间不得搭建临时过渡房。实行统规统建的过渡费发至安置用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止;实行统规自建、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12个月一次性计发。
拆迁安置建房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实施。申报建设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收取。
统规统建安置用地,按国有划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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