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41:11 361 人看过

一、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破产管辖法院的规定:

1.地域管辖。

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公司破产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三、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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