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偷税罪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43:30 414 人看过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偷税犯罪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近几年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到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偷税犯罪的形式和内容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并且近几年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对偷税罪的查处不仅涉及到相关法律知识,而且涉及到经济、税收、会计等有关专业知识,《刑法》中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便于操作,因此也带来诸多难题,影响到对偷税行为的定性问题。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从事税收工作的实践,拟对当前在认定和处理偷税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供参考。

一、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一)偷税的概念

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正确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

此处进行偷税与偷税罪概念的比较,是要明确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的界限,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其采取偷税的方法和手段《税收征收管法》与《刑法》做了相同的规定,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偷税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偷税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才能做为定罪处罚,因此,《刑法》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作出了量化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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