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2:40 332 人看过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8]4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方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本市统一填31,第3、4位本市统一填各区、县行政划码,后6位为自然码。

在试行《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过程中,购货方税务机关与销货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312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石脑油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第三条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第四条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第五条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第六条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七条《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备查资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查资料。

第八条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

第九条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条销货方对《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留存备查联、免税联,将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退还购货方。

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十一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并在《证明单》台帐上记录。

第十三条购、销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使用、核对、核销、传递等工作的管理(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享受免征石脑油消费税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证明单》免税联清单以及免税联;

(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分别记录凭《证明单》购入、自产、进口及其他渠道购入的石脑油数量,及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对外销售的、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数量。对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台帐的,取消其《证明单》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购货方石脑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台帐记录用于本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实际自产和凭《证明单》购入石脑油合计数量的,其差额部分,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

第十七条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回的《证明单》回执联与《证明单》免税联中注明的销货方当年外销石脑油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对比审核,与销货方年度内申报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数量进行比对,数量一致的予以核销,销货方免税申报的数量大于《证明单》回执联合计数的部分,应该补缴消费税。

第十九条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货方台帐记录的石脑油领、用、存数量情况与企业实际石脑油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的比对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94]财税字第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特此通知。
    2023-06-07
    310人看过
  • 石油消费税的范围是什么
    1、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超过每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汽油与汽油组分混合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范围。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冰点在-50~30的各种轻质油,可用作柴油机燃料,以及以柴油组分为主要成分的非标油,经调合精制后可作为柴油机燃料使用。柴油与柴油组分混合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石脑油又称化学轻油,是以加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化工原料。石脑油的收集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和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油、塔顶油、戊烷原料、轻裂化原料(减压柴油VGO、常压柴油ago)、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于轻质油,属于石脑油收集范围。溶剂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一种轻质油,用于涂料、涂料、食用油、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机械清洗、胶粘剂等行业。橡胶填充油和溶剂油原
    2023-05-08
    79人看过
  • 关于石脑油、溶剂油数量调整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6]344号南京、扬州、泰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
    2023-04-24
    416人看过
  • 石脑油、燃料油等可享受减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对上述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规定》明确,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规定》同时要求,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
    2023-06-07
    81人看过
  •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一[1994]050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39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6号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细则》第十一条中国家外汇牌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明确规定以前,暂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月1日公布的人民币与各有关外国货币交易的中间价掌握。二、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本市范围内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交纳消费税。三、对生产应纳消费税产品的纳税人,在1994年4月1日前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的,在1994年4月1日以后,一律按现行规定征收消费税。1994年1月20日附:财政部
    2023-06-07
    336人看过
  • 哪些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问题: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成品油,请问上述成品油是否要缴消费税?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2023-06-07
    407人看过
  • 成品油可以免消费税吗
    一、根据《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除消费税的通知》,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的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用油免除消费税。对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印鉴征收消费税。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五种产品:第一类:过度消费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危害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火焰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贵重饰品、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和高级消费品,如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准确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并且填报数据要做到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一致,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凭证、成品油消费税抵扣台账、成品油消费税抵扣明细一致,申报缴纳
    2023-08-18
    361人看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7-31【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财预〔2009〕347号【发文机关】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7-31【生效日期】2009-7-3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境内委托进口石脑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用进口石脑油作为原料生产出乙烯、芳烃类产品后,可申请返还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以下简称返税)。二、进口石
    2023-04-24
    373人看过
  • 汽油、柴油消费税稽查的方法
    1.对征收范围的稽查。纳税人在征收范围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有:(1)将汽油、柴油作为非应税油品申报。油品生产企业,除了生产汽油、柴油外还生产其他成品油,纳税人有可能因工作失误将汽油、柴油作为非应税油品申报,也有些纳税人故意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偷税,如将汽油在发票上开成溶剂油等。(2)非标号油品不纳税。有些小型炼油厂、加油站、石油公司将购入的石脑油等油品渗入90#汽油混合成70#非标准汽油而不按税法规定纳税;有些企业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购入废油进一步加工炼制为汽油、柴油,将其称为合成油、混合油等等,不申报缴纳消费税。其稽查方法是:可以查看企业已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及销售价格,发现疑点。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上反映的购货单位是加油站、燃料公司、石油公司等,而产品名称不是汽油、柴油,销售价格却与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基本相符,就有可能有偷逃消费税的重大嫌疑。然后再进一步稽查产成品及产品销售收入等账户,
    2023-06-07
    191人看过
  • 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2010]52号发布日期:2010-5-18执行日期:2010-4-1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为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你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反馈试点工作中的问题。附件:融资租赁出口船舶分批退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五月十八日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第三条融资租赁船舶享受出口退税的范
    2023-06-07
    441人看过
  • 柴油消费税税费怎么算
    一、柴油消费税税费怎么算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从量计征的,不是按税率计算的;即100升无铅汽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1.0(每升单位税额)=100元,100升含铅汽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1.4(每升单位税额)=140元,100升柴油应交成品油消费税=100*0.8(每升单位税额)=80元,这个税包含在油价中。二、燃油(柴油)的税率是多少燃油税是指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一般来说,开征燃油税油价肯定会涨,在油价高企,下调油价呼声很高的情况下,若先调低油价,再出台燃油税,消费者实际负担变化不大,应是一个好的出台时机,但具体幅度还要等出台时才
    2023-05-10
    29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8]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总局19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类。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
    2023-06-07
    234人看过
  • 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4-05-26生效日期:1994-05-26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94〕财商字第27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为切实做好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现印发执行。附件:《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范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退税”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三条“退税”的申报和审查核批必须遵循
    2023-05-05
    405人看过
  • 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驻川监〔2009〕107号各有关市、扩权试点县财政局、有关生产企业:为了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办,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附件:1、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1:四川专员办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审核工作规程为规范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备案、申报及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
    2023-06-07
    340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石油和石油行业消费税的征收情况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18
      1.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自营油田和合作油田是一样的税率,按货物类型,不按经济性质。 2。
    • 有关石油行业的消费税率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5
      三大石油公司所生产的原油、天然气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和13%。自营油田和合作油田是一样的税率,按货物类型,不按经济性质。
    • 2023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4-09-21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成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㈠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㈡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D100)》标准。 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
    • 成品油自用能免消费税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根据《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
    • 汽油消费税如何征收汽油消费税怎么计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5-04
      汽油消费税的征收: 一、汽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工业汽油(溶剂汽油)主要作溶剂使用,不属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汽油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计税方法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