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追索代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00:16 344 人看过

浙江**律师事务所反担保追索权代理尊敬的大法官、法官,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指定本人为其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代理人的意见如下:。本案中的担保函由大学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陈**、陈**、陈**、陈**、陈**、陈**、陈**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事实清楚。

2011年9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需要向银行借款,要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1年9月13日,***、陈**、陈**、陈**、陈**、陈**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保证书,实质上是一份保证合同。本合同一方为被上诉人,另一方为被上诉人,除4名上诉人外,还有**大学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和**,6名担保人签字盖章,上诉人对签字盖章的事实无异议。

上诉人在上诉状和二审中多次指出,2011年9月13日出具的保函是被上诉人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函。事实上,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函的担保人为**、陈**、陈**、陈**、卫XX。四名上诉人中,陈**不是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函的担保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2011年3月2日出具的保函的担保人。这两份保函的主题不同,根本不能适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根据的。第二上诉人、第四上诉人于2011年9月13日出具的担保函,担保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26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2011年9月13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022号委托合同。同日,***大学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及四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担保函。2011年9月14日、26日,*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年第1056号、1168号担保合同,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年第1056号、1168号商业承兑汇票协议。根据上述相关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其中2011年鲁中银字第1056号、1168号商业汇票分别为人民币3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因此,四名上诉人于2011年9月13日出具的担保函保证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26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三是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诉人的专家意见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当事人申请鉴定后,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不需要调查的,或者认为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可以不经鉴定而判决的,鉴定结论不能改变法官对该事项的判决的,由本院裁定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因此,被上诉人在一审申请专家证言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专家证言的,法院可以驳回。而且,从现有技术水平来看,本案上诉人提出的两份保函形成的时间间隔过短,技术上无法区分。一审法院的做法并不违反程序法。四是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将106.6万元履约保证金汇入陈×芳账户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付款日期为2011年3月,这是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2日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委托担保合同双方均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四名上诉人并非2011年3月2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如有争议,应由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提出。

综上所述,事实属实一审判决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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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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