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1 21:51:49 402 人看过

一、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怎么办?

笔迹鉴定对原告不利原告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对于被告可以通过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结论并制做鉴定书。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被鉴定过的笔迹是具有司法效力的,若案件的原告察觉将笔迹进行鉴定之后,对自己不利,并且此时笔迹的原件子自己的手中,那么就可以不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此种情况下,由于被告也没有笔迹的原件,故此无法提出笔迹鉴定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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