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下的征地补偿安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8:54:08 165 人看过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和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

第二十一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

(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二十五条需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

(二)征地预告通知书公布和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利用各种关系迁户口、突击分户的;

(三)既无承包土地,又无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必须由被征收人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报批程序,各位被征收人一定注意这个先后顺序。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签订安置方案的必须是被征收人,而不可以是村委会代签,也不可以逼签。同时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签约人数才能报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文章
  • 征地安置公告的法律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国土经开案〔2012〕1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11〕139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将征收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艳村、习友村境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9.368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以及《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的规定执行。(二)被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1、实行货币安置以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不满16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16岁以
    2023-06-03
    51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程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
    2023-06-08
    106人看过
  • 征地安置补偿款的有关规定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确立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一、征地补偿款村集体可不可以截留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
    2023-02-16
    449人看过
  •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流程就是比较落后的,直到最近几年来国家也是开始重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监管。在政府征地的过程当中,集体土地有的时候也会被列入中央的范围当中。其实农村的村民们自身,并不一定特别的了解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政策法律规定是什么?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三、青苗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2023-06-03
    491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补偿安置纠纷,也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例外”来停止执行。(一)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具体步骤由负责协调的政府确定。”“协调”程序简单灵活。如果能够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二)裁定赔偿标准争议不能协调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这里的“批准征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如何执行裁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2023-05-31
    286人看过
  •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进入争议协调裁决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补偿标准”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其他内容提出异议。但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出补偿安置纠纷,也不会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例外”来停止执行。(一)赔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即“协商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协调的具体步骤没有特别规定,具体步骤由负责协调的政府确定。”“协调”程序简单灵活。如果能够解决纠纷,与诉讼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二)裁定赔偿标准争议不能协调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这里的“批准征地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如何执行裁决程序没有明确规定。
    2023-05-02
    468人看过
换一批
#征地补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征地补偿安置是政府应当依法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具体的补偿范围包括: 1、被征收的土地及青苗费; 2、搬迁费用和安置补助费; 3、... 更多>

    #征地补偿安置
    相关咨询
    • 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14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
    • 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2-1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 征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征用农业用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域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应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
    • 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4-15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
    • 重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法律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4-10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编辑《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编辑
    • 征地补偿安置新规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2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