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四种权力是什么
1、物权的四种权力如下:
(1)自物权与他物权,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为什么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由于物权本身作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作为物权的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2、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这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是什么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之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适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一般地,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独立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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