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策略及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1 18:55:16 163 人看过

“十四五”期间,在提升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方面,江苏将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每年调整增幅原则上不低于8%。完善失业保险金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科学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鼓励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完善职业年金制度,稳健开展职业年金投资运营,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1998〕19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市、县应编制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要以确保养老金发放为目的,以省、市下达的养老保险目标任务为依据。市下达各县的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确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预算指标中: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0%以上;清欠率达30%以上;县本级财政安排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并根据可用财力的增长情况而增长。人均缴费基数与当地上年度企业人均工资水平相一致,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并应根据各县参保缴费人数的实际情况,确定扩面指标。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工作,在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共同具体承办。

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批。市、县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报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县级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前,应经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共同审核。

三、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要立足自身,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应确定本级财政调剂养老保险基金的额度,并应从土地出让金、预算外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纳入年度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且逐年提高。财政确定的预算额度,根据收入进度转入本级财政社保专户,专款专用。

四、养老保险基金缺额补助。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缺额时,由市级财政按退休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与年度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和养老保险工作实绩挂钩,一年一定。市级财政补助后,仍有缺口的,由县级财政自行弥补。

五、全面提高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工作水平。各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和财政、地税部门的配合,加大扩面、征缴和稽核力度,努力提高缴费基数。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拨付的业务流程中,严格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拨付程序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91号)执行,确保基金安全顺利运行。市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帮助各县规范业务管理程序,完善操作办法,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层次和管理水平。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市、县两级均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有权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其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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