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况不能进行劳动仲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2:00 164 人看过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纠纷;(2)因住房制度改革引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异议纠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之间的纠纷,帮工、学徒工

(6)农村合同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的通知:

1.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尚未提出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无根据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建议由专业人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允许或者指定的期限以外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可以在仲裁期限以外不予审理,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保护其仲裁权利的期限,一般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的,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超出法律保护期的事实,其仲裁请求不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5)授权不明确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接受、放弃、变更请求、解决争议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书对特别授权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仲裁代理人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6)未提供或者未提供充分证据,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显然不需要提供证据的以外,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请求或者驳回另一方仲裁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7.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并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批准的期限内完成仲裁委员会。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以认为已经放弃举证权,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的新证据除外,不得提供原始证据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实的复印件或者复印件。如果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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