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
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
3、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5、在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用语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不免除“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
6、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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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条款,用于免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责任。免责条款通常由合同一方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义要约,以获得另一方的承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写合同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写过度加重对方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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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是怎么规定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5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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