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应该知道的劳动权利(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8 03:33:43 92 人看过

18.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19.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0.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3.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8.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9.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0.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加班加点,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和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必须与工会协商;(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加点或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1.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主要包括: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病假。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假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100%。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32.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要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33.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4.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5.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从各地制定的规定看,有的地区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有的地区则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n(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n(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n(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19: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者维权应该要知道的小常识
    近几年高新区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8月2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谢**对记者介绍,特别是今年前7个月,该院共受理117件,已超过往年全年的数量。很多案件都是因为劳动者平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知道后又过了维权期限,眼睁睁地吃了哑巴亏。起诉只要10元钱案件数量攀升有几方面的原因,诉讼费降低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谢某说。记者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再提起诉讼。以往来说,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除去律师费这部分,从仲裁费到诉讼费,动辄花费数百上千元。而2007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国务院令)中对此作了修改,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每件收费10元。随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新仲裁法中提出,劳动仲裁不再收取费用。这些规定都实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先仲裁后起诉,费用仅需10元。这其中如果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
    2023-06-09
    460人看过
  • 雇佣农民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
    一、雇佣农民工需要签劳动合同吗雇佣农民工时,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要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权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载机构申请仲载。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3、有欠条的,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或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司法局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一是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经劳动仲裁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2024-01-24
    471人看过
  • 劳动合同中农民工应该怎么写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写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一、劳动合同上签三五八是什么意思358劳动合同指的是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范文本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其他。二、劳动合同法定条款有哪些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事项。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的条件包括哪些在劳动合同中是需要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3-02-21
    221人看过
  • 承租人应该知道哪些赔偿权利?
    在承租房屋遇到征收时,应当由征收公司、房东、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承租人可以要求:1、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2、临时安置补助费用。3、停产停业损失。4、添置物品的补偿,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损失情况要求项目补偿。5、剩余房租和押金退还。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已丧失了被拆迁人资格,无法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关公坊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关系,公房名为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赔
    2023-07-05
    127人看过
  • 业主应该知道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权利义务如下: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择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7、重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
    2023-07-07
    463人看过
  • 劳动者必须知道的五项正当权利
    1、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书面化可以促使用人单位用工规范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权利。购买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劳动权利,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国家应尽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故无论何种原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可以此为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的依法购买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时一般指用工之日起,足额一般情形是指以本人实际工资为标准按规定比例缴纳,特殊情形下按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人工资过高时)或不
    2023-04-21
    112人看过
  • 雇主应该知道的劳动合同签订事项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比如,一名员工新入职一家用人单位,其与用人单位约定了一个试用期。员工从这家单位离职,后又再次进入这家单位工作,则这家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员工约定另一个试用期。2.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
    2023-07-07
    375人看过
  • 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障
    一、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障农民工要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应注意如下几点:1.要慎重择业。在选择职业时,劳动者应该到通过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择业,应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格、企业效益、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查。必须接收职业培训,取得就业的合法资格。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审查鉴证才具法律效力。2.因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如收取押金,拒付劳动工资,未经协商延长劳动时间,强迫劳动者从事危及生命安全的工作,使用童工,拒付工伤医疗,工伤补偿费用,拒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3.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必须履行合同条款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有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违反合同,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以及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身离职等方面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
    2023-06-15
    392人看过
  • 农民朋友应当知道的农村土地确权时间规定
    土地确权,是时下非常“时髦”的一件事儿。对于广大被征收人和农民兄弟而言,一定要明晰的一点是:确权之事,“确”了就比“不确”强。最通俗的讲,确权就是给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登个记、领个证,日后面临征收拆迁时就能更好的确定自己的权利人地位,从而在征收开始前让自己居于有利的位置,进而避免因“无证”而遭遇逼迁。那么,广大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为自己尚未登记、领证的土地确权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2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登记领证只是作为对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即便如此,广大农民兄弟也应当明白这些规定的字面含义——确权登记是“应当”做的,是对于保障权利人的权利有好处的事情。《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
    2024-02-02
    198人看过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界定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所以,仲裁机构适用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以权利人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今后,凡当事人请求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一年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同时,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算点。在起诉阶段,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处理。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如何在劳动争议中保护农民工的权利
    农民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大大小小的城市都随处可见。许多工友由于维权意识淡薄或“先找工作”的思想,经常在单位工作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他们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那么,对于这样的朋友,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呢?从哪里开始?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一些农民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一些单位是非正式的,不建议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当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可能会在单位的压力下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雇主的法律义务。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这样,工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本单位发生纠纷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基本的
    2023-05-03
    90人看过
  • 哺乳期离婚女方有哪些应该知道的权利?
    民法典哺乳期离婚女方一般可以要求,得到男女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的婚前部分财产,和结婚以后的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财产,女方此时还可以申请得到子女的抚养权和子女未成年之前的抚养的费用,抚养子女的费用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功的也可以进行诉讼解决。哺乳期离婚女方不要孩子可以吗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综上,如果哺乳期离婚的女方符合上述三个因素的其中一个,女方可以不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我国原则上是哺乳期不允许离婚的,除非一方存在过错责任,特别是男方不允许
    2023-07-01
    495人看过
  • 职工应该知道的休息休假
    年休假规定: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6、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探亲假规定: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特殊情况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没思念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5、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6、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2023-06-09
    318人看过
  • 监护人应该知道的被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安全: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二、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护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有哪些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
    2023-07-06
    32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农民工朋友应该知道的理赔知识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至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
    •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2-22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农民工工资劳动仲裁流程你们知道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以下是农民工工资劳动仲裁流程: 先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顺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者知道自己的工伤情况吗,劳动者应该知道自己的工伤情况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23
      成玲您好:有几个法律依据建议您看一下,看过之后,就您所咨询的问题基本上应该可以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限于篇幅的关系,仅列出相关依据的名称,上网很容易搜索到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可通过电邮方式与本律师联系):1、《劳动法》29条;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59条、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条;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 劳动者知道工资是否到账怎么办, 劳动者应该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到账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2
      劳动者想了解工资是否到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了解,也可以向同事了解到账情况,如果同事的工资到账了,通常劳动者的工资也到账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