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45:12 59 人看过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本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各国立法所采取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第一,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模式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限制在书面形式,是最为严格的。如《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二,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这种模式根据合同期限决定合同形式,留有一定的灵活余地,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三,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这是最为宽松的模式,但是就算是采用这种模式的地方,也往往将书面形式放在优先的位置。例如,《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非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最为宽松的模式。

本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人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因此,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如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人;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22: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非全日制用工相关文章
  • 新劳动法解释: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解释】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
    2023-06-05
    442人看过
  • 关于新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的解读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定义的规定。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将非全日制用工确定。较其他国家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本法界定标准较严。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用工相对的概念,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但作为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近年来呈现出较快增长趋势,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设专节作了相应的规定。一、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引入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年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固定工制度。当时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几乎还没出现,更不是突出问题,因此1994年劳动法并没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根据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劳动合同法二审
    2023-06-10
    201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解释】本条规定的是集体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2004年1月20日劳动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社会平均工资法”也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达到了这个要求,而且各省份差别很大。另外,为逐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资偏低问题,国务院要求各地从2006年起,要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截至2006年9月底,全国31个省份都颁布了月最低工
    2023-06-09
    121人看过
  •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解读]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施行时间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李建锋律师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的规定。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2023-06-05
    488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的规定。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可能的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有的企业在内设的劳动管理机构又挂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的牌子,将招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所属企业。将一个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地分割开。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给劳务派遣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就是力图解决上述问题。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也可以理解为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这也是为了解决劳务
    2023-06-09
    267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最本质的差别就体现在工作时间上,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要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多是按照小时计算报酬,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小时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用工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并且每个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属于是一种短期的用工形式,并且因为时间短所以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面临着一些现实上的难题,因此需要非全日制劳动者明晰相关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根据全日制的用工形式的特点,劳动合同法规规定了全日制用工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的短期并且不稳定,所以签订书面合同有时对双方都是不便利的,因此,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协议。2、非全日制用工一天不超过四个小时,这样的话每天还会有很多其他的空余时间,考虑到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
    2023-04-13
    455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2023-06-09
    493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释】本条是关于禁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
    2023-06-09
    14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
    2023-06-09
    383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释】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
    2023-06-09
    327人看过
  •  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支付标准如下: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6个月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4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3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每满4年支付1年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内容在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出现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2023-10-14
    301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湖南省)
    编号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月)。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二、工作时间第四条乙方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个小时,具体日工作时间由甲乙双方约定。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五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六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
    2023-06-05
    448人看过
  • 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赔偿?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的时候,也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有什么限制?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结算劳动报酬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工的,不允许按月结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3-07-04
    344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解读: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有详细的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以致于很多单位把试用人员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利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
    2023-06-09
    34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 更多>

    #非全日制用工
    相关咨询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是怎样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怎么写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4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性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单位地址:现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工作时间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日工作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
    •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23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点,它不适用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如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 非全日制工作是一种弹性工作制度,也被称为小时工。指的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它不同于提供家政服务的“钟点工”、“小时工”,同劳务工也是两个概念。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劳动关系有不同的特
    •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4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一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特点:其一,以小时计酬为主。即非全日制用工采取的是按照劳动者工作的小时数计算劳动报酬,而不是像全日制劳动者一样采取按日或按月计酬的方式
    • 非全日制用工符合什么条件劳动合同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08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为工作时间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6
      【法律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