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41:12 33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鲁政发〔2010〕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六条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侵害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文章
  •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文号:枣政发[2008]28号发布日期:2008-5-30执行日期:2008-5-30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
    2023-04-23
    135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矿区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文号:鲁政字〔2008〕171号发布日期:2008-8-1执行日期:2008-8-1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济南等14市工矿区征税范围,按照《工矿区征税范围表》执行。对这次调整征税范围的工矿区同时开征房产税。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一日附件:工矿区征税范围表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04-24
    365人看过
  •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五日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及中山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中府(2006)1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与救助机制,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用,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各时期农业生产的需要确定险种和保障范围,选定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协调各部门、各镇政府(区办
    2023-04-23
    492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已作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向省劳动厅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一九九日年十一月修订)一、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职责。二、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镇)长是各级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省长、副市长、副县(区)长、副乡(镇)长对分管战线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下
    2023-06-09
    380人看过
  •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六月十日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是指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取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兑现工资等待遇,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受个人身份、单位性质、岗位职数等因素限制。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进行宏观控制。第四条省人事厅根据国家部署或我省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确定实行
    2023-06-10
    119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
    文号:鲁政字〔2015〕28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请示》(鲁国土资呈〔2015〕324号)收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现批复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二、《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你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2〕288号文件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三、对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以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执行。四、
    2023-06-15
    316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为保证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社会保险费调剂金统一由财政专户划解。二、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二○○一年一月八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
    2023-06-09
    465人看过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3]125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统一全省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操作程序,并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我们在总结枣庄、潍坊、滨州等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市,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
    2023-06-05
    332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
    为了保护个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布告如下:一、凡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个体工商业、以及个体经营的其他行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交费,遵守物价纪律和职业道德,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三、个体经营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无偿占有。经过批准使用的厂房、店铺、场地以及其他经营设施,除按城镇建设规划必须拆迁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拆迁和破坏。四、个体经营者按国家政策规定,经过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限制。五、个体经营者
    2023-04-24
    301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深入进行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不少地区粗放用地观念根深蒂固,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耕地将突破承载极限,而我省有可能比全国提前5-10年。土地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大措施,落实责任,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
    2023-06-10
    123人看过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府办〔2008〕43号发布日期:2008-5-12执行日期:2008-5-1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依照《规划》对我市地名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地名管理与我市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各镇(街道)要根据《规划》编制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在《规划》基础上重点突出本镇(街道)的地名命名方案、地名调整方案、门牌编制方案及地名文化保护方案的编研工作,确保《规划》在各镇(街道)得到具体落实。三、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授权市地名办批准实施。四、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要求2010年前编制完成。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十二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
    2023-04-22
    487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3号),全面加快和搞好山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建设目标通过加大珠江三角洲通往山区高速公路和省际高速公路建设力度,加快山区国道、省道主干线和县道公路的改造,用5年时间,实现地级市通高速公路,市到县通二级公路,形成与高速公路网相互连接、相互补充,层次分明的区域干线公路网络;实现县到镇基本通三级公路,形成较为完善的县乡公路网。二、建设原则要按照“政治动员、行政干预、经济补偿、各方支援”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超前”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上下协调,共同努力,全面加快山区公路建设。三、
    2023-06-08
    379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罚款决定
    与罚款收缴分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6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999年3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重要意义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危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实施罚款分离制度,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当事人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缴入国库。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强迫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直接缴纳罚款的,其罚款决定无效,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收
    2023-06-06
    168人看过
  • 山东省政府关于大力开拓农村市场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鲁政发[1998]5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组织好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使农村市场在全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拉动国民经济适度快速增长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开拓农村市场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消费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我省农村市场保持了繁荣活跃的良好局面。但在近几年农村市场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特别是能直接形成现实购买力的现金收入增长不多。二是,农民消费档次仍比较低,且地区之间、农户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三是,农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省的比重下降,增幅低于城市。四是,供应农村的商品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农民的需求,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滞后。五是,国
    2023-06-07
    489人看过
换一批
#妇幼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未成年人保护是指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他们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 更多>

    #未成年人保护
    相关咨询
    • 第四十五条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本人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7条是怎样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7
      学校应当健全家访制度,密切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予以矫治。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