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州、地、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委、办、省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省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青海省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有效掌握全省建设规模,规范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报建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及建筑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报建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报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同时交验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投资总额、工程规模、资金来源、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发包方式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报建:
(一)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批文和证明,按分级管理权限,到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三)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日报建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和工程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部门进行补充登记。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建设工程项日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工作;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回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建设工程项日报建情况,掌握分析本行政区域建设规模;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反规定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凡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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