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有几种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1:04:35 81 人看过

排除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的规定有:1、以暴力、威胁方式取得的口供和证言,无论内容如何都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4、检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的合法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必须忠实于事实,提交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人民法院判决书。故意隐瞒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般情形

(一)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和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通过施加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2、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骗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3、使用殴打、恐吓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例如被告人周某是一家医院的院长,任职期间曾收受本院职工和医药公司人员贿赂。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数额为12.6万元,周某曾经全部供认,但是庭审中只承认收受7.6万元,并指出12.6万元的供述是在侦查机关威胁、引诱的情况下做出的。威胁、引诱的说法并无证据,但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据此,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的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排除。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受贿数额为7.6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判决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二)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

实物证据是指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其中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该如何认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情况。实务中,主要考虑以下情节:1、收集物证、书证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程度;2、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手段所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3、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的过错程度;

4、违法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在整个证据链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主观恶性大、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收集到的证据是关键性证据,这一类证据则要排除,反之,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1、收集的书证、物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2、收集调取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人、调取人的签名;3、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4、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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