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为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提供了保证。随着近几年来,存疑不起诉率不断增高,我们在保证起诉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同时,也应该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引起重视。
一、存疑不起诉的原因
(一)侦查阶段收集证据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弥补。在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中,由于侦查工作不得力,造成存疑不起诉的主要表现:
1、侦查人员未能及时把握战机,从而造成侦查困难。
2、侦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证据灭失。如孙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因侦查人员未能妥善保管从现场提取的药瓶,导致丢失,造成投放毒物性质无法确定。
3、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收集证据不全面,将本应收集的证据简单收集,甚至不予收集,使证据链条出现缺口,客观上给犯罪嫌疑人、证人翻证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证据不足而存疑不诉。如刘某故意伤害案,就缺少作案物证;赵某盗窃案,侦查人员对所盗物品的数量、型号、长短没有查清,从而不能认定盗窃具体数额。
(二)补充侦查的针对性不强,盲目性较大。存疑不起诉是以移送起诉的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为前提的,因此退回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补充侦查是一个关键环节。导致案件存疑不起诉的重要原因是补充侦查带有较大的盲目性。有的检察人员所列的补充侦查提纲缺乏针对性,对于定性起决定作用的关键证据没有通过补充侦查加以完善和充实。导致此问题发生的原因在于有的承办人对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缺乏深刻的理解,特别是对那些修订后刑法新规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缺乏深入的探讨与研究。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只是凭过去积累的那些经验审查、分析、判断证据,因此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准,导致补充侦查的盲目性较大。加之侦查人员你要求什么我补充什么的习惯性做法,造成时限用尽,关键证据仍未补充的被动局面,最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三)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未采取有力对策,使案件的事实无法再继续查清。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处于将要和可能要被处以刑罚处罚的地位,因此,为了减轻或规避法律对其惩处,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前供或时供时翻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给案件审查带来困难,特别是在那些口供与其他证据一对一的案件中(如受贿案),口供的变化有时会给案件的审查判断带来阻碍,甚至使案件处理处于进退两难境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或一翻到底的原因很复杂,除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反讯问等因素外,与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和审查起诉阶段提讯的方法、策略等都有一定关系。如在提讯时不能围绕案件事实的要害问题有步骤地迂回进行讯问,或过早暴露讯问的直接目的,或不适时地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一些非关键性的证据,不但不能迫使其就范,相反,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猜测到办案人员的讯问意图,增加其反侦查(讯问)的信心,人为地造成侦查困难。
(四)调查取证不细致,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些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缺乏深入细致的对比排他工作。因为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程度主要取决于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和分析,对于相互矛盾或存在重大差异的证言,办案人员要客观细致地分析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侦查阶段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证言之间的矛盾点以及产生矛盾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核实工作,排除疑点与矛盾,而不能你怎么说我怎么记,将矛盾留给后面的诉讼阶段去解决,这样就难免造成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局面,致使案件存疑不起诉。
二、对降低存疑不起诉率的几点建议
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案件作存疑不起诉是正常的,而且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从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出发,降低存疑不起诉率同样也是可行的。为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学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案件承办人要系统地学习修订后的刑法、刑诉法,还要对增加的新罪名、新条款反复研究探讨,在真正理解运用上狠下功夫。
(二)提高证据意识,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检察人员要从主观上认识到何谓案件事实已经查清,何谓证据确实、充分;侦查人员要善于抓住战机,讲究策略,以快速行动减少人为的证据变化或流失;补充侦查的方向要明确,针对性要强,切忌主次不分。
(三)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批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做到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尽量减少因对证据的认识不同导致对案件存疑不起诉。
-
浅谈矿难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228人看过
-
不起诉包括存疑不起诉吗
384人看过
-
浅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78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
440人看过
-
浅谈公司治理原则
83人看过
-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
117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浅谈合同的成立原则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1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准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
-
不起诉与不起诉存疑的区别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1-26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酌定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主要有以下几点:1
-
不起诉又有存疑能起诉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06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如果日后有发现了新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则可以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醉驾怎么存疑不起诉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5醉驾怎么存疑不起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
-
浅谈遗嘱公证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13所谓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立遗嘱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因不愿意使自己未来的合法遗产全部交由其法定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或根本不愿意让其法定继承人得到任何遗产,在公证机关的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的遗嘱,而出具的公证书。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在遗嘱公证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