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设定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6:41:15 173 人看过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执法的基本依据。罚款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行政处罚种类。现行《行政处罚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上欠完善,罚款立法权的主体范围太宽,法律上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规定。这种状况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制度,实现处罚公平。

一、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原则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法》中对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设定原则的唯一规定。

显然,《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公正、公开两个罚款处罚设定原则,在对罚款处罚立法原则的规定上有所欠缺。

而且,根据该规定,公正和公开既是设定罚款处罚的原则,也是实施罚款处罚的原则。也即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严重混淆了立法与执法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主体问题

对于罚款处罚的立法设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

(1)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

(2)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均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3)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均可以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①(4)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且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②从以上规定足以看出:有权设定罚款处罚的立法主体太过宽泛。这极极易造成罚款处罚法律制度的法出多门,导致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甚至引发地方、部门以运用罚款立法权为手段的权力、利益争夺,不利于国家法制的严肃和统一,助长行政权对立法权的潜越,和行政权力的暴涨。③三、关于罚款限额(幅度)的设定方式问题

《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立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处××元以下的罚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的设定方法。④这种立法模式在纵向上要考虑随时间推移、物价水平变动而带来的罚款数额时间价值的变化需要,又要考虑针对不同处罚对象和不同违法情节相对人预留足够的执法裁量空间,这也极易混淆罚款立法与罚款执法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以立法公平为基础实现执法公平,合理地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目的。

四、完善《行政处罚法》对罚款立法规定的几点建议

鉴于《行政处罚法》存在的上述不足,笔者认为,作为行政处罚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至少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修订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设定罚款处罚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遵循公平、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即在原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把公平、合理、科学、可行,作为对罚款处罚设定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因为,公正属执法范畴,而不是立法指导思想或立法行为规范;公开也是法律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要求,而不是对立法行为本身的要求和规定。在现代法制社会,一切国家法律及其立法活动,均以公开为特点,不存在对罚款处罚的设定上应该公开的问题。而公平和合理应当成为现代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处罚的立法和执法皆应追求的共同目标。

特别是,就罚款处罚而言,更加应当强调立法上的公平、合理及科学、可行。科学性与可行性是当代立法或未来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科学和可行理当成为设定罚款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修订《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把行政处罚(罚款)立法的要求,与行政执法的要求,进行明确的区分。既理清理论上的关系,又避免操作上的困境。

(三)、适度缩小或限制罚款处罚立法权的主体范围。

罚款是对当事人既有利益的一种无偿的剥夺,是一种最重要、最普遍、最典型和最直接的国家公权运用。它实质上比责令停业、吊扣证照等针对预期利益的处罚来得更猛,比没收财产(违法所得)等处罚触及当事人的利益更宽。如果罚款处罚的立法权主体过宽,则罚款法律制度必然多而且乱,这比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所谓乱罚款,其危害更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5: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合债问题研究五
    (二)优化LLP制度安排LLP解除了合伙人对自己不知情的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过失或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体现了谁有错谁负责和个人有错不能累及他人的原则。从美国的实践看,LLP也是合伙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机制,只不过由于多方努力与人们对独立审计的实际需求,LLP这种不是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的最好机制,社会却不得不接受。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成了LLP诞生的催化剂(刘燕,2003)。既消除了株连九族的封建残余,又秉承了权责对等的现代文明(王善平,2001)。我们的问卷调查证实:人们更愿意选择LLP而不是GP。但必须认识到,LLP虽然是按照谁有错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合伙人是否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科学性。然而,若从彻底保护合伙事务所债权人利益的角度看,LLP又并不总是科学的。因为如果合伙事务所的合伙财产不多,当事的合伙人又安排得很少,当某一审计失败所造
    2023-04-23
    126人看过
  • 合债问题研究三
    三、切实保护合伙债权人权益:需要改进的若干重要制度安排(一)把合伙人资格安排给德高、足资、多才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在事务所审计风险控制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强调事务所合伙人高标准准入,是控制事务所合伙债务风险集聚的关键所在。1.事务所的合伙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在合伙事务所中,合伙人是事务所风险的最终控制者和承担者,其对社会的贡献不在于它出具过多少审计报告,而在于是否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而要在审计报告中说实话,必须依赖其高超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以及亲临现场的职业判断行为等,对此,非专业人员与法人一样,都没有职业判断能力,只能依赖于必要的授权,在有授权的情况下,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取决于代理人的忠诚,存在不容忽视的代理问题。所以,无论从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角度看,还是从合伙人自身利益保护的角度说,法人与非专业人员都没有必备的职业判断能力,容易遭受有职业判断能力的代理人的欺骗,进而难免不欺骗企业的利
    2023-04-23
    260人看过
  • 合债问题研究一
    资源有限和理性有限将使审计师无法彻底消除审计风险,合伙人将承担审计失败的最终赔偿责任。如何更好地把无限连带责任落到实处,保证审计质量,保护合伙债权人的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实施合伙债务优先清偿的原则,需要优化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安排,并把合伙事务所的收入分配安排与合伙债务的清偿安排联系起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事务所)的合伙债务主要导源于审计失败而招致的赔偿责任。如果合伙事务所既存在事务所的合伙债务,又存在合伙人个人债务,且可用于偿债的资源非常有限,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合伙制度还不健全,审计师行为尚待规范的情况下,研究合伙债务清偿问题,具有显著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一、合伙债务清偿制度安排:应否区分谁的错虽然总的说来,事务所的合伙债务最终要由合伙人承担,但由什么样的合伙人来承担,无论在法律制度安排层面上,还是在合伙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层面上都需要审慎考虑。从西方国家法
    2023-04-23
    144人看过
  • 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在行政处罚适用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另一方面则是要研究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客观状态。只有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客观、全面地分析,同时正确。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规定,才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客观、公正,也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政处罚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还规定了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应当说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普遍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是由于受行政处罚法约束的行政相对人范围相当广泛,实施行政处罚在许多情
    2023-04-24
    397人看过
  • 合债问题研究四
    人们设计合伙制的宗旨在于通过给合伙人以无限连带责任以约束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约束非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行为,在审计活动中,非合伙人对合伙人存在一定程度的代理行为,为控制非合伙人的机会主义,合伙人应该比非合伙人更有创新能力,有更高的经营决策能力,如出色的统领全局能力,杰出的风险辨别和防范能力,较强的人际关系协调能力,以及不同一般的开拓新业务、占领新市场的能力等。显然,这些能力一方面是不能直接测度的,另一方面又必须依赖不断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竞争力。总体上,教育是获取这些能力的基础,此外,天生聪颖也是非常重要的能力来源。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学历文凭、各种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是其拥有者能力的重要信号,但不能迷信这些五花八门的证书,应该在长期的重复博弈中纠正信号传递的偏差,这就是说,对CPA经营决策能力的识别是一个时间累积过程,也是团队人员彼此认同的过程,所以在发达国家,要成为合伙人常常需要
    2023-04-23
    458人看过
  • 合债问题研究六
    (三)与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关联起来为确保审计质量,保证合伙事务所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们的改进建议主要包括:1.要在个人所得中预留风险准备金。其主要原因是,(1)合伙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采取按贡献论回报的基本原则。来自审计业务的个人所得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潜在审计风险;(2)审计人员的流动,增加了将谁有错谁赔偿原则贯彻到底的难度,同时也显示出从个人所得中预留部分收入作为风险准备的必要性与重要性。2.在分配合伙利润前预留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利润。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之前,提取一定数额的利润风险准备金和发展基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合伙财产的数额,为更便利地保护合伙债权人利益奠定财产基础。虽然在合伙制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注册资本和合伙财产的意义不是特别大。但是,在法律未对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底线作出严格规定,合伙人信用是一种在目前并不可靠的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为了提高事务所
    2023-04-23
    397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的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9
      长期以来,困扰证券领域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证券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问题研究。本书从涉及证券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出发,就实体衔接、程序衔接、衔接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并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当前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境,提出自己的衔接机制方案。本书的主要内容框架由导论和四大部分组成:导论、 第一编“规范分析”、 第二编“实证分析”、 第三编
    • 行政处罚过能考研究生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2-13
      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对于升学、参军、就业方面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所以是不应受到影响的。所谓政审主要是对其政治观点与倾向性的太度审查,如果存违法犯罪记录则视为有过劣迹,其政治标准上不能视为合格或优秀。当然,也不能受过行政处罚的会受到影响,比如竞争强烈或同等条件下二者选其一,有过违法前科者必然处于劣势了。
    • 行政处罚单处罚款的缴纳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9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行政处罚的罚金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针对一件事情同一部门只能做出一次行政处罚行为,你所说的是行政处罚种类并罚,不算两个行政处罚行为。
    •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分离的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7-07
      实施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该管理办法就是国家相关机构进行实施罚款决定,但是罚款资金是直接交到国家的财政部门,等于直接上交了国库,就不会存在中间转手后罚金不知去向的问题了,也更好的监督了各国家相关机构,使之更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