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年11月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国家标准《伤残等级将发生变化的人数,以及这些人数的等级具体变化情况。二是要对新旧标准衔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案例进行搜集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调查摸底的情况及相关问题的建议,请于明年1月15日前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三、做好新标准的培训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通过严格的培训,使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人员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熟悉新标准的主要内容,把握依据新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增强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近期先由部里组织培训,部里统一编制了培训材料,并聘请参加新标准起草工作的专家授课,主要培训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科别的骨干专家,为下一步各地开展轮训准备师资队伍;此后,各地再根据部里统一要求组织培训工作,在明年5月1日新标准实施前,对列入各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和鉴定机构管理人员轮训一遍,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积极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鉴定工作
新标准实施前,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依法提出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依法及时受理,并应及时作出鉴定结论,不要等到新标准实施后再进行鉴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学习并运用新标准,全面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把实施新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的劳动能力鉴定三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建设再上新台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厅(局)主管领导要负责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新标准实施前的各项具体工作。新标准实施前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伤保险司。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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