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提供午间延时服务,除法定节假日外提供双休日预约服务)。
二、青岛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三、青岛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2.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3.合伙人会议就律师事务所;分所终止作出的有效决议
4.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审计报告
5.财产清算报告
6.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7.全体合伙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国资所有关部门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个人所负责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分所的总所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结情况证明以及对分所的债务、潜在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的承诺保证书。
8.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9.注销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10.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本所印章和全体律师执业证
四、青岛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依据(节选)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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