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对债务人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0:35:15 424 人看过

破产和解制度相对于破产清偿制度来说对于企业和债务人的消极影响更少,清偿制度会把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之下,强制性解决债务危机,不但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和冲突,也有损于债权人自身利益,增大了强制偿债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债务人的保护与维持,同时也避免了债权人债务的贬损。

破产和解制度对债务人的积极意义是什么

积极意义:保护与维持

传统破产制度是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强制偿债制度,其共同点是片面强调债权利益,排斥或忽视债务人利益。把破产当事人置于冲突的前提之下,强制性解决债务危机,不但加深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和冲突,也有损于债权人自身利益,增大了强制偿债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首先,在破产清算之前,因制度的约束使债务人不能支配其财产,且债权人也无权经营破产财产。在漫长的破产过程中,财产的停滞必然造成其价值的降低和企业信誉、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毁损,债权人也会因破产财产的贬损不能更多受益而遭受利益损失。其次,在破产清偿中,强制变卖破产财产使其实际价值大大减少,加剧了社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再次,破产清理所耗费的费用进一步增大了偿债成本,使本来就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因预先支付各种费用受到削减,降低了债权的实际效益。最后,强制偿债制度客观上将处于困境的债务人推向了“死亡”的绝境,滋生了债务人的消极不满情绪,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利可图的各种社会关系网络,潜在的交易回报等方面的利益因素就难以保留和变现。由此可见,忽略债务人的资产利益,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利益。这就需要从制度上引导债权人从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的角度出发,用妥协退让的方法为债务人维护或提高其资产价值提供新的机会和条件。作为对破产清偿的积极补救,和解制度必须负有这种功能和作用。当然,和解协议能否达成,关键取决于债权人对偿债期限、债务数额及还债方式作出让步的限度。我们不能要求债权人为了债务人的利益作出退让,和解制度只能通过债权人在强制清算与退让清偿之间的利益权衡中,安排一种可供破产当事人选择的机会和条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6日 0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和解相关文章
  • 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法律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据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债务的清偿。此时的企业法人就成为了破产债务人,或称破产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此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债权人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取得对破产债务人的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权利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破产债权人有权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债权人享有从破产财产中公平平等受偿的权利,但其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规定行使,不得个别执行、单独受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除其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者外均属无效。破产
    2023-04-23
    462人看过
  • 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一)破产重整制度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从历史上考察破产重整制度乃萌生于19、20世纪之交,并在20世纪30年代得到发展。主要地看,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仍受制于两大因素的作用:一是经济因素,另一是制度因素。1、经济因素。现代经济就其本质而言乃是整体化、社会化、规模化、资本高额化、结构控制化此一经济组织的的经济崩溃和解体分化,很可能导致彼一经济组织的经济困难、生产停业、产品滞销,严重者甚至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这种使经济组织连带受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无疑是灾难性的。因此,防止经济组织的解体与倒闭,自然成为现代经济政策的首要考虑目标。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下,商业组织是以公司为基本形态的。公司组织可谓一国经济的基石。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是起着中流砥柱的基础性作用。由此,现代各国无不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制度的重点调整对象。众所周知,破产倒闭是同工人事
    2023-06-06
    50人看过
  • 破产和解制度是哪些
    法律综合知识
    一、破产和解制度是哪些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二、破产清偿顺序是哪些破产债权按照以下顺序清偿:1、第一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包括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因破产企
    2024-01-04
    120人看过
  • 量刑建议制有什么积极意义
    首先,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增强当庭辩论的抗辩性。我国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对抗只是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至于在涉及刑罚的运用上,一般只是原则地表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难体现双方的对抗。而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可以让双方在具体量刑问题上进行抗辩,辩护方不仅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异议和反驳意见,还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争取对被告最有利的处罚,从而使辩护更具有针对性和防御性,也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其次,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公正。虽然,对犯罪人的量刑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仅对被告人的定罪要公开,而且对被告人的量刑也应公开。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仅强调了定罪方面的公开,而忽略了量刑的公开。这一点,在
    2023-06-12
    201人看过
  • 债务人破产债权申报的意义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应当书面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有时间限制。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最新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
    2023-07-07
    198人看过
  • 破产和解制度的功能
    一、破产和解概述破产和解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二、破产和解的渊源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首创于比利时。其标志是1883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三、破产和解的功能破产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处理债务危机的办法,存在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债务人可用于还债的财产势必会进一步减少。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程序费用高昂、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信用和财产已难于避免无形价值损耗,如果再以破产程序处置其财产,廉价拍卖,损失的最终承受者必然又是债
    2023-04-10
    203人看过
  • 国债回购具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国债回购具有什么积极意义1、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国债的流动性。当国债持有者需要资金,但又认为持有国债收益较高,不愿将其所有权作永久性转移时,可通过国债回购方式在不放弃国债所有权的情况下融入资金。2、债券回购交易开展有利于国债一级市场的发展。回购业务的存在,增加了国债的流动性,降低了持有者的风险,增加了国债的吸引力。3、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对于利率市场化有积极的作用。回购利率对于筹资者是筹资成本,对于出资者则是收益率,它是双方公开竞价的结果,反映了市场资金的供需状况。4、国债回购交易的开展,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了工具。二、国债的发行方式有哪些1、公募法。即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国债发行的公募招标方式按招标标的物分缴款期、价格和收益率招标三种形式,按确定中标规则分单一价格招标(荷兰式)和多种价格招标(美国式)。2、承售法。即由金融机构承购全部国债,然后转向
    2023-06-15
    161人看过
  • 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特点和意义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开始正式实施。众所周知,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何把企业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破产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损害社会利益。特别是大型企业,由于它们在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职工人数也很多,一旦破产就会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乱。我国新破产法从尽力挽救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科学地创建了重整制度,该制度是一种预防企业破产、挽救危困企业的市场救治法,是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重整制度也称破产保护制度,是一项有效保护发生债务危机企业的制度,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利用这个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被债权人过早地解散清算,它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计了一个缓冲地带,给破产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人寻求破产保
    2023-06-28
    67人看过
  •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积极化解
    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综改办)获悉,到2012年2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和林区已基本化解完了2005年以前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共惠及280多万农村债权人,按时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农村义务教育化债目标任务。与此同时,乡村垫交税费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也已取得积极进展。据国务院综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层面的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起始于2007年,前一阶段主要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目前化债重点正在转向乡村垫交税费等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化债试点工作自2007年12月启动以来取得了重大成果。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一举解决了累计近20年、长期困扰农村学校和乡村稳定发展的大难题,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提升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推动了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增加了农村消费和投资需求,也为清理化解其他乡村债务积累了经验。在总结借鉴农村义
    2022-04-13
    470人看过
  • 信用证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什么
    1、法院系统有一系列考核指标,结案率就是其中之一。因此,法院面临着当事人和上级法院的双重巨大压力,使执行人陷入一些疑难案件,严重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签发债权证结案的方式,可以避免法院积案过多,使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能够迅速结案的案件,同时保护更多当事人的债权,使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暂时趋于稳定,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第二,建立再申请执行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浙江法院系统现已将债权证更名为再申请证,即当事人发现新情况可以继续执行时,可以凭债权证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简化当事人重新申请执行的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使当事人不必担心时间的限制,其权利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三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
    2023-05-08
    103人看过
  • 债务人未积极行使权利的含义
    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支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如果不及时行使,可能会造成权利消灭或发生权利变动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会不当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损害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
    2023-07-11
    218人看过
  • 破产免责制度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对于已被免除的债权,不能再向债务人作有效请求,即债务人不负继续履行的义务,不能申请强制履行。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则债权人据此而获得的清偿具有保持力。如德国新破产法第301条第3款规定:个别债权人因剩余债务的免除无权受偿而受偿的,无义务退还所得的清偿。免责对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效?有学者认为,未申报债权并未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其债权于破产程序终结后,请求权也应归于消灭。因为免责对于一切债权均有效力,若允许未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于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其债权提出请求或者强制执行,则免责制度的立法功能与目的将全部丧失,且对于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极为不公平,因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之请求权因破产程序的结束而消灭,而未参加破产程序者,其全部债权却不因程序的结束而消灭,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得对债务人请求。此种结果无异于鼓励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与破产制度的概括清偿之立法目的相违背。这种见解值得赞同,
    2023-06-06
    274人看过
  • 韩国债务人照会制度的借鉴意义
    债务人照会制度是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在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后,为最大限度地、及时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这项制度,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传唤债务人到庭询问其财产情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说明自已的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其财产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供其财产情况,属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和拘留,拘留期限为20日。在拘留期间,债务人能主动提供其财产情况的,可提前解除拘留。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财产情况,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对该债务人可进行3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债务人照会制度随着韩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于2002年7月1日的颁布而施行,尽管这一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但对于法院及时地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并顺利地实现债权非常有效。在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
    2022-04-21
    425人看过
  •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异同有哪些
    归纳起来,二者的相同之处有:1、程序目的相同。如果说破产和解是对传统破产法的第一次否定,那么破产重整则是对传统破产法在更高层次上的背离和重塑。其目的均在破产清算程序之外,引进破产预防的程序机制,从而使破产法在更大系统上臻于完善。因而从法律部门的性质上看,破产和解法与破产重整法皆属破产预防法的组成部分。2、程序性质相同。作为预防破产的法律程序,二者均在非讼的前提和状态中伸展和延伸,因而均属非讼事件范畴,均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的程序启动原则,在法律规范不敷使用时,均可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3、均以意思自治原则为程序推进的基础,尽管在和解与重整中,法院行使司法裁量权的能动性及其比重大小有所区别,和解之能否达成、重整之能否进行,无不以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和共同合意为基础。这部分取决于其非讼性质,部分则是由于他们所调整的毕竟均属私权关系的缘故。但相同点是在相异点的背景下反衬出来的,二者在如
    2023-02-22
    341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 更多>

    #破产和解
    相关咨询
    • 介绍什么是破产和解制度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25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现行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和解的主体是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而对那些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依此规定就无法提出和解申请。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所有破产企业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且这一申请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
    •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如何理解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
    •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一裁终局的积极效力是什么意思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5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一直以来,劳动争议处理周期太长,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规定恶意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便捷高效解决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作出了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可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再利用程序规定拖延时间,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
    • 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如何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
    •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释义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2
      1.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