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27:10 239 人看过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权属证明、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情况;要求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检验检测报告或者维修服务记录等情况。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和有关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消费争议处理方式等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的权利。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七条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经营作风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权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

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共同约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消费者有权对国家机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提出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和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4: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五)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提出批评、索赔和投诉
    2023-06-07
    77人看过
  • 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已废止)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发布文号: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省人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五条消费者依法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第六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有权要求修理、调换、退货;对不合格的服务,有权要求重作、改进;(五)因商品或服务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提
    2023-06-07
    54人看过
  • 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社会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关联法规: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商品检验、文化等部门具体贯彻执行,并支持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司法机关、新闻舆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均应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消费者除享有《消
    2023-06-07
    449人看过
  •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8号发布日期:2002-11-29执行日期:2003-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三章争议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第三条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23-06-07
    174人看过
  •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6-4执行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信用体系、消费维权体系、责任监督体系,采取措施营造文明、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物价、卫生、城建、交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确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机构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揭露。第四条
    2023-06-07
    236人看过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
    2023-04-21
    49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计费准确,计量计费错误的,多收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5条的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8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具体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5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五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接到保修要求之日起3日内及时修理,保证修理质量并承担修复费用。公共部位的保修期自房地产经营者正式移交物业管理经营者之日起计算,修复费
    •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30
      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 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4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