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纠纷剖析(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5:20:23 407 人看过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纠纷呈逐步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们合同意识的逐步觉醒和增强。防止纠纷的产生,要靠合同双方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民法典》有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不论经济实力如何,所有制形式怎样,相对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公道合理地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而限制对方的权利;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无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都要忠实履行约定义务和告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象对待自己的事务那样对待相对人的事务。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象保险公司一样的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或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低成本高效益地进行频繁交易,会使用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相对人只有接受或放弃交易的选择,而没有可以协商的余地。为保护交易的弱势一方,法律规定拟定格式合同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涉及人们重大财产利益的合同,《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醒投保人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在对方要求时,作出全面准确的解释。另外还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较好地保护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购买保险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2、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3、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5、保险费和保险费率:这是对于所购买的险种的计算费用,包括购买该保险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以及后期续费的优惠等等。

6、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此条款中会对该险种的赔付范围和赔付限额进行限制,例如交强险,只能是在一定的赔付范围内取得保险赔偿金。

7、保险期限:此次购买的保险持续的时间和索赔的期限。

8、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9、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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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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