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的概念
债权人是公司除股权资本外的主要资本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和公司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可分为广义债权人和狭义债权人。广义上,债权人是指所有负有偿还义务的企业;狭义上的债权人仅指在企业外部提供大量贷款、持有大量债券的资金提供者,本文称之为主要债权人。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债权人的角色。新《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什么?其次,债权人地位分析。从融资的角度看,所有企业的资本都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但比例不同。企业成立之初,不需要外部融资,仅依靠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内部积累来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然而,这种内部融资与投资之间的平衡只有在自给自足、没有竞争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才能实现。市场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内在要求和竞争规律的客观作用,必然导致企业内部积累不能满足内外部投资的需要,因此,外部融资成为客观必然的要求。因此,债权人作为企业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从投资的角度看,企业所有资产的形成都是投资的结果。内部投资包括实物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外部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投资需要大量的资金,仅靠所有者的初始投资或内部盈余的积累是无法满足的。即使企业不对外投资,内部盈余的积累也能满足日常开支,由于资金供求不同步,短期内也会出现支付困难,需要通过举债来解决。这种短期借款将长期存在,比真正的长期融资更困难、成本更高。因为这类贷款不能拖延,需要时必须立即满足,所以我们必须与贷款人建立长期稳定的信用关系。对于那些准备扩张的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来说,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并购往往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筹集外部资金就显得非常重要,这就不禁要关注债权人的地位。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先用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然后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再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债权人似乎与利益分配无关。实际上,债权人并不参与最终的利润分配,而是影响所有者的利润分配基础。因为企业收益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投资规模及其收益,而投资规模及其收益又受制于融资的金额和成本,这就自然而然地把收益分配与债权人联系起来。此外,股利政策还应受到法律和债务契约的约束。法律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偿付能力的限制上:企业支付现金股利时,会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正常经营,企业支付的现金股利数额也会受到限制。债权人地位的现实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明显的共同特征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股东和债权人作为共同投资者并不平等。股东只需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享有使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债权人只享有收取固定利息的权利,没有任何参与决策的权利。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许多市场失灵,如外部性、垄断性、公共利益、信息不对称等。股东虽然享有公司的重要决策权,但并不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有限责任的特征决定了股东已将部分剩余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一个明显的例子是,股东可以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来增加财富,并将剩余风险留给所有债权人。在这里,决策失误带来的管理风险应由经营者的主要股东承担,但告诫股东要通过财务杠杆巧妙地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只能在出资前规避风险。当资本进入企业时,债权人失去了控制权,其权益也失去了保护。第三,债务合同的限制体现在贷款保护条款中,通常包括:1。以后的股息只能用合同签订后的盈余支付,即不能用以前留存的盈余支付,当营运资金净额低于一定数额时,不得支付股息。将部分利润以偿债准备金的形式留存
当利息保障率低于一定水平时,不得派息。因此,公司只能采取从紧的分红政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债权人影响股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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