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现行城市(城乡)规划;2)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有合法产权证明。
二、办理材料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如涉及土地转让业务须提交双方申请书。
测绘的地形图。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
无。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授权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须提供。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如涉及土地转让业务须提交双方申请书。
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市蕉岭分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工程验收表》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要不争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蕉岭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蕉岭县行政服务大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蕉岭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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