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源于我国国有企业的传统领导体制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种法人代表权制度。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通常情形下法人的正职负责人(如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一种。法人是是作为组织的企业,法律赋予其拟制的人格,但作为拟制的“人”(注意:通俗的理解:“法人不是人”,是指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借助一定的自然人完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可以做担保人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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