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在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的规定之后,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规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吗?对于那些被判处行政处罚的主体,若是留下了案底,将会导致在承担处罚之后,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所以切忌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救济规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常使用的制裁手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以来,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这一任务,立法步伐显著加快,制定了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大多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行政机关依照这些规定对违法者给以行政处罚,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作用。
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权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处罚的滥和乱,扭曲了行政处罚的本来目的,更有甚者,在利益的驱动下,把罚款作为了一种创收的手段,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和威慑力。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科学、系统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和处罚的问题。
同时,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权利做了规定,主要是:第一,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第二,在处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申辩权和听证权赋予当事人事前救济权;申请行政处罚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及必然带来的要求行政赔偿权,赋予了当事人事后救济权。
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是行政处罚的三个主要环节。救济是行政处罚三个环节中的第三个环节,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公正的事后补救措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和义务,但却不能保证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活动,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为了纠正行政机关实施处罚阶段的违法行为,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
行政处罚的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两种方式,而尤以行政诉讼救济最为公正和重要。救济的实质在于确立了公民的诉权,建立了由专门机关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机制。一个公理性的论断认为:没有诉权,就没有权利。权利的救济重于权利的宣告,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设定。
如同公民实体权利一样,公民诉权的确立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过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诉权的革命性变革,诉权在形式上成了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任何人和任何机构均不能对其加以剥夺或限制。随着诉权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民事诉认扩大到行政诉讼领域,诉权的地位逐步提高,成了公民抗衡行政权、保护实体权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诉权的发展过程充分表明诉权的获得即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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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行政处罚行为有哪些陕西在线咨询 2023-11-05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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