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规定了税收政策,只要是符合征税的收入和人群,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交规定的税款。但是,规定中又明确了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人的工资薪金甚至可以附加减除费用。
按照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对于这种税收优惠,国家规定主要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如果是这种人,国家不是采用一般的征税方式,而是在他们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实际中,你要确定你符不符合附加减除费用的人群,首先要明确你自己是不是属于下面几种人: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在中国大陆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举个实在的例子,如:丹妮在2016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缴纳社保11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100-3500-1300=4100元
参照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那么,他的个税=4100x15%-105=510元。
当然,要是你属于工资薪金需要附加减除费用的人群,但是,不知道怎么计算这个个税的话,建议可以找下专业人士。不过,现在网上有很多可以自助计算的工具。最后,要是你对附加减除费用还是不熟悉的话,那么还建议可以及时找个专业律师咨询。
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
1、合同
临时工工资和劳务报酬的最重要区别是,临时工工资针对的是公司员工,而劳务报酬针对的是企业外部人员。临时工一定是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通常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比如,我们焦点财税举办行业大课时聘请老师给大家授课,我们公司给老师发课酬费,就属于劳务报酬;因为这些老师没有和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是培训服务合同。如果这些老师在自己的学校或单位进行单位内部业务培训,那么单位发放是报酬就属于工资薪金。
2、时间
这项工作是长期连续性的,还是一次性。通常工资薪金对应的岗位是长期设立的。比如,安保工作,这个岗位的人员可能变化比较频繁,但这个岗位是长期设立的,属于企业的固定岗位,那这个岗位人员发放的报酬就属于工资。还有我们上面提到的老师,在学校的岗位是长期固定的,而且工作是连续性的,学校支付的收入就属于工资薪金,在学校以外的培训则是短期不固定的,取得的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
3、管理方面
就是看劳动者有没有参与企业考勤管理、接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约束。通常企业职工按照企业规定时间上下班,有时间约束,并需要服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考核。而提供劳务的外部人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受到企业内部制度的考核和约束。
4、税前扣除是否要提供发票
临时工工资,通常以工资表的形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是劳务报酬,取得劳务报酬的自然人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必须到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取得此发票方可作为合规票据入账。作为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通常按照3%征收率(或疫情税率1%)缴纳增值税即可。
5、是否需要预扣个税
临时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由企业预扣预缴,正常申报。而劳务报酬是企业向单位外部的自然人支付的报酬,应当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分是我们实务工作的难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有明确定义,相关政策文件也没有在理顺逻辑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明确,导致众多税收争议。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提供劳动过程是否独立、劳动者是否发生额外成本、用工单位是否承担给付最低工资等形式标准,都可以作为判断两者关系,并据以判断所得税目的根本标准,需要我们在实务工作中仔细甄别,找出最本质的区别点,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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