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依法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0:40 123 人看过

投保人依法终止保险合同。违反披露义务。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瞒、遗漏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保险人正确估计风险或者计算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违反通知义务。如果一方因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通知义务而未能发出通知,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无论其是否有过错,但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发出通知的除外。违反保证。如果保险合同的一方违反保证条款的规定,另一方可相应终止合同。申请人违反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未按时支付,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人的复职请求期到期后终止合同

5。投降各国法律一般允许被保险人中途退保。中国海商法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终止合同(退保),但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投保人能否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终止保险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有权依法随意终止保险合同。这项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特权,与普通的民事和商业合同有很大不同

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项保护性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保护自己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而产生的,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置其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投保或不投保,此时投保,而不是当时投保,或者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赋予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中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终止合同。应注意的是,除《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规定限制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但是,从保险法第十五条的立法精神来看,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保险人一般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任意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这就要求保险人在开发新型保险以及起草和提交(供批准)保险条款时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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