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的工伤医疗(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审核支付,须填写《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2
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件?[示范文本下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安部门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一)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无固定格式。
医疗机构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二)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
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固定格式。
医疗机构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三)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处方、检验检查报告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四)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入院记录、检验检查报告单、住院医嘱(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麻醉记录单和手术记录复印件;
5
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五)《贵州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6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复印件1份
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医疗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7
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医疗康复的,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贵州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8
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2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申请人自行填写
《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526号)第一百〇七条提供以下相应的资料:(八)批准到本市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需要提供《贵州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露露
<!--
-->
1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露露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0559-->
无具体规定-->
1个工作日
予以受理情况(满足其中两项即可):1.符合工伤待遇支付范围。2.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不予受理情况:1.不符合工伤待遇支付范围。2.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不齐全。3.申请书的填写不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露露
1个工作日
1.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工伤部位、伤害程度是否与原始病历记载相符;3.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票据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检查和治疗项目、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5.是否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规定;6.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手续是否齐全;7.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医嘱吻合等。
符合支付条件的,做出审查建议。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敖银兴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912991-->
4个工作日
1.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受伤经过、工伤部位、伤害程度是否与原始病历记载相符;3.工伤医疗、医疗康复治疗票据和辅助器具配置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检查和治疗项目、用药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5.是否符合工伤医疗《三目录》的规定;6.旧伤复发、转诊转院的手续是否齐全;7.费用明细项目是否与医嘱吻合等。
符合支付条件的,做出审查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露露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230559-->
无具体规定-->
2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根据审查决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露露
-->
1个工作日
根据审查决定,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厅11楼工伤待遇审理中心(兴义市建设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
法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4
法定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市、县两级机关行政审批与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附件3《贵州省市、县两级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第60项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5
法定依据
《关于规范州直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流程的通知》[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一、零星支付在3万元(含3万元)的:二、零星支付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三、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付、按月统发养老金、按月统发失业金10万元以上的零星支付: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n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n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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